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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精选】《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解读

时间:2023-02-20 来源: 浏览:

【论文精选】《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解读

原创 张涛,等 煤气与热力杂志
煤气与热力杂志

GAS-HEAT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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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张涛,王洪林,王萌

第一作者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摘自《煤气与热力》2022年1月刊

参考文献示例

张涛,王洪林,王萌 .   《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解读 [J].    煤气与热力, 2022,42(1) :B34-B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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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管道

2

气化设备

3

加臭

4

调压器、调压站

1   概述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T1057 2021 《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9 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五批)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标准〔 2019 38 号)的要求编制的管理性技术规范。《规范》经过了启动、广泛征求意见、送审等多个阶段,于 2021 4 30 日发布, 2021 8 1 日实施。

 

《规范》规定了天津市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应急及抢修、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的管理和评价。下面就《规范》的编制进行解读。

 

2   编制方法

 

《规范》是规范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天津市农村“煤改气”实施过程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农村天然气设施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类燃气企业和科研单位意见编制而成的。《规范》编制与以往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方法不一样,以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是按照《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编制工作手册》进行编制的。但是《规范》的管理部门是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于其职责要求,必须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

 

3    编制特点

 

农村作为社会最基层的单元,与城镇相比,整体存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基础薄弱等劣势,在实现“煤改气”的过程中,在建设主体内容、建设技术、运行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上依然缺乏统一的技术指导,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煤改气”的建设成果无法得到有效的巩固和持续发展。

 

在我国现有的燃气标准体系中,与农村燃气建设相关的标准较少,农村“煤改气”建设缺乏系统的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结果评价标准及运行维护、服务规范,政府绩效考核难,政策效果评价难。《规范》密切围绕农村燃气运行管理,应把握好相关条文规定的边界范围,这也是本规范编制的难点和区别于其他规范的地方。

 

《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全国各地农村“煤改气”建设的经验,重点引用和参考相关法律、导则和规范,以及各地的政策及技术文件等,力求简洁适用,可操作性强,能够与现行的地方标准 DB/T 29 119 2011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形成相互补充。

 

4    章节设置

 

《规范》共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厂站、管道及调压设施,用户和燃气设施,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应急及抢修等内容。给出了针对各种供气设施运行管理周期、各种检查时间要求、检查频次及检查内容等基本要求,是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运行管理提出的最低要求。规定《规范》可作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评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依据,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属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①范围

 

给出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②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给出《规范》参考和引用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③术语和定义

 

本章给出适用于《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④基本规定

 

本章提出了适合《规范》共性的基本规定。

 

如:根据农村燃气安全工作特点,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对于国家或天津市有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

 

《规范》根据《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关于加强“煤改气”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津建公用﹝ 2018 444 号)中附件《天津市农村用“煤改气”燃气安全员管理办法》规定了驻村安全员的配备原则。“煤改气”用户在 300 户以下的村庄按每村 1 名驻村安全员配备; 300~800 户的按每村 2 名驻村安全员配备;在此基础上,用户每增加 500 户原则上应增配 1 名驻村安全员。

 

停气用户再次启用 燃气管道 和燃具时,由于管道和燃具长期不用,可能发生燃气泄漏和私自改动管道、燃具位置的情况,存在事故隐患。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CJJ 94 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和 CJJ 12 201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做好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规定了农村天然气应具有稳定可靠气源的基本要求,强调了气源的重要性,要求农村天然气气源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力储备,除满足调峰工况供气需要外,还应对应急工况具有一定的保障能力。气源能力储备的方式一般包括设置气源富裕和备用生产能力及设施、设置储气设施、设置可替代气源等。

 

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属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每年不应少于 1 次。对发生重大事故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供气设施,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以确定继续使用或报废。确定继续使用时,应明确继续使用时间和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规定了供气设施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并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应定期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阀、测控仪表等附件进行检查,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⑤厂站

 

本章提出了适用于农村天然气门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 气化站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例如,根据农村村民有堆积杂草、秸秆等易燃物习惯的问题,如管理不当会对燃气厂站和设施造成火灾隐患,因此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对其进行检查和清理,以排除隐患。

 

对于燃气 加臭 问题,随着燃气输送距离的增加,加臭剂浓度会衰减,因此对距离加臭点最远端用户加臭浓度进行检测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该用户的加臭浓度符合要求,才能保证所有用户加臭浓度符合要求。给出对距离加臭点最远端用户、其他具有代表性用户的天然气加臭浓度进行检测,每年不应少于 2 次,供暖期前应进行 1 次检测的具体规定。

 

“记录资料至少应保存 2 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若发生燃气泄漏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在加臭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时,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加臭的证据。

 

管道绝热层损坏会造成管道内液化天然气急剧气化,严重影响正常运行,形成安全隐患,因此对于管道绝热层做出具体规定。阀门关闭的严密性对于液化天然气系统尤为重要,因此规定应定期进行测试。

 

鉴于燃气易燃易爆,燃气工程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独特性,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毁损、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燃气标志给出了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和条款。

 

⑥管道及调压设施

 

本章提出了适用于农村天然气的输配干管、支管、庭院管道以及计量站、 调压站 、调压箱等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由于天津市农村使用天然气时间较短,加之使用人群的特殊性和农村用户分布较广,除按现行行业标准 CJJ 51 201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外,还针对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做了详细规定。对悬挂式调压箱定期检查的内容、周期及箱体内运行管理的检查内容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⑦用户燃气设施

 

本章给出了适用于农村家庭用户燃气设施入户安全检查的内容。

 

如:基于农村条件的特殊性,规定农村家庭用户使用的天然气燃具连接软管应选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防鼠咬橡胶软管,连接方式宜为螺纹连接,农村家庭用户内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气和设施等等,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入户检查时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纠正和限期整改的规定。

 

对长期无法进入开展安全检查,或存在违章用气情况,以及完成整改前的农村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关闭燃气阀门的停气保护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⑧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本章给出了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保证农村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安全,提高燃气行业的管理水平。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是农村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重点之一,本条在现行行业标准 CJJ 51 2016 4.6 节的基础上提出了更细化、更严格的规定,如:应定期对 UPS 供电系统、关键硬件设备、网络及通信等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测试、校正,对频次给出具体要求等。

 

⑨应急及抢修

 

本章针对农村燃气特点给出了农村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基本要求。

 

如: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29639 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由于气源短缺、管网第三方破坏、用户端发生事故等是农村燃气事故的常见问题,因此强调在应急预案编制时应充分考虑该部分内容的处置措施。

 

通过演练活动,加强相关责任部门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防范监控意识,锻炼燃气经营企业内部相关抢险救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切实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提高燃气事故应急体系的处置能力。

 

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预防和处理燃气事故的主体,在燃气事故预防工作中负有物质保障责任、人员保障责任和常规演练责任,在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等等。

 

(本文责任编辑:李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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