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两轮督察曝光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据不完全统计,
第二轮督察
公开通报了137个典型案例,
第一轮督察
公开通报了270个案例,
总共407个典型案例。
通过深入分析
这些督察典型案例,可以发现,
被曝光的典型案例
主要包括
六大类型的问题:
一是
保护区或其他生态敏感区内违法开发建设的问题;
二是
生活污水、污泥等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滞后的问题;
三是
非法开采矿山、违建小水电等造成生态破坏的问题;
六是
推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力度不够的问题。
从典型案例的
数量上
来排名
,
最多的是
生活污水、污泥等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滞后的问题,
其次的是
非法开采矿山、违建小水电等造成生态破坏的问题,
排名第三的是
工业园区污染、非法处置危废等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
排名前三的这三类问题,基本上是每个省(区)被曝光的典型案例中,
无一例外都会有这三类问题。
对于央企来说
,基本上也无一例外的都会有非法开采矿山、工业园区污染等问题。
从典型案例的
社会影响大小
来排名
,无疑,
在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生态敏感区内违法开发建设的问题
,是社会影响最大的问题。
虽然此类问题从数量上来讲并不多,但是从社会关注度、社会影响性来讲,
都是其他类型的案例
不可比拟的
。
其中最著名的案例
,就是甘肃破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采开发矿产资源的问题,以及陕西秦岭北麓西安段违建别墅的问题,还有
云南昆明晋宁长腰山过度开发
建设房地产的问题,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且社会影响恶劣。
这类典型案例也直接
引发对《刑法》的修改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
,
于
2021年3月1日起
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在现行《刑法》第34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2条之一,
罪名为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追究刑事责任
,
判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典型案例的
群众投诉率
来排名
,工业园区和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是
群众投诉最多的一类。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
,2018年6月1日至7月1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轮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短短一个月时间,
当地群众针对永宁县三家药企
投诉举报达到270件。
前两轮督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始终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举报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回访工作机制
,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因此,
第三轮督察
继续将
“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作为督察的重点内容
之一。
此外
,
盲目发展“两高”项目的问题,
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类型。
被督察的多个地区或者央企都被指出
存在
盲目发展“两高”项目
的问题,
由此可见,一些地方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紧迫性、重要性仍然缺乏清晰的认识。
通过督察的倒逼和指导作用
,“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势头,
得到一定遏制
,
一批
违法违规项目被依法处置,
一批
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一批
绿色生态产业加快发展。
但是
,
一些地方
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两高”项目管控不力、上马“两高”项目意愿强烈、控制“两高”态度不坚决,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因此,
第三轮督察
继续将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作为督察的重点内容之一。
紧扣
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
严格控制“两高”项目
,
仍是督察关注的重点。
在盲目发展“两高”项目的问题上,各地要引以为戒,切实把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摆在重要位置上。
2015年底
,对河北省开展督察试点,开启了第一轮督察。
2016年-2017年
,
完成第一轮
督察全覆盖。
2018年
,对20个省(区)
开展“回头看”。
2019年
,
第二轮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到2022年
分六批
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部门、6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
圆满完成督察任务。
以下为
第二轮督察
的
时间和地点。
3.
前两轮督察取得的成效?
经过前两轮督察
,各地区各部门以督察整改为契机,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实现了
良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过前两轮督察
,一批
长期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得到了解决
,
一批
长期想办而未办的事情
得到了落实
,生态环境质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明显改善,
人民群众
对
生态环境的
获得感、幸福感、
满足
感不断增强
。
经过前两轮督察
,取得了“
中央肯定、百姓点赞、各方支持、解决问题
”的
显著成效。
4.
督察有哪些
重要
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6月6日起施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
督察准备
、
督察进驻
、
下
沉
督察
、
督察报告
、
督察反馈
、
整改落实
等
6个程序环节
。
督察准备
工作主要包括
5个事项,
一是
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及其问题线索;
二是
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是
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是
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是
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一般由具体督察任务确定。根据之前督察进驻的时间来看,
一般是一个月时间。
在督察进驻期间
,主要是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在督察进驻期间
,督察组还可以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
开展下沉督察
,并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
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督察进驻结束后
,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察报告
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
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在督察反馈会后
30个
工作日内
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
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整改
方案
和
整改落实情况,都要
按照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督察组还要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
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
确保有关问题
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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