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关于污水监测,生产周期非8小时或24小时,采样频次和时间间隔问题的探讨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关于污水监测,生产周期非8小时或24小时,采样频次和时间间隔问题的探讨
emtcs2018
环境监测现场采样技术经验交流分享,方法验证报告,环境监测人员考核试题等。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混合采样采样频次要求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小时;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实际监测工作中遇到生产周期低于三小时,就不能满足采样频次要求,时间间隔不能做到不小于2小时和3次采样频次要求。
问题探讨: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中关于采样频次的规 定——优先执行“ 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 ”对采样频次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这就是说,如果有相关文件要求的话,是先执行其要求,没有的话才执行HJ 91.1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比如,实际监测工作中,如某工厂污染物排放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该标准关于监测的要求如下:
从上面的要求可以看出,排放标准与监测规范的要求基本一致。在 生产周期低于三小时时,属于排放标准提到的“其他污水采样”,则采样频次的要求为“24h不少于2次”。如是生产周期一致,污染物排放稳定,则可以采集2次有代表性(生产稳定、排放稳定、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时)样品即可;如污染物排放不稳定,周期也不定,则建议每个周期均采集至少1个样品,采集4个周期以上,如24小时内仅有1个生产周期,则建议在该周期内视周期时间长短采集2到4个样品。这些是执行GB 8978要求确定的采样频次。
当执行HJ 91.1的采样频次要求时,如实际生产周期小于3小时,则无法满足时间间隔不少于2小时,至少采集3个样的要求。此时建议采样频次按照生产周期时长,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确定。
最后再总结一下,采样应是为了获得有代表性的样品,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再确定具体的采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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