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讨论】关于生活水管道的压力表是否需强制检定的讨论

【讨论】关于生活水管道的压力表是否需强制检定的讨论

时间:2023-03-12 来源: 浏览:

【讨论】关于生活水管道的压力表是否需强制检定的讨论

原创 水青萍 焦化安全微课堂
焦化安全微课堂

Weiliping212

宣传安全法律法规、传递安全生产动态

收录于合集 #法律法规 59个

编者说:近期有同仁询问关于水管道上的压力表是否需要强检,其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过强制管理的记录器具目录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满足强制检定范围及说明的压力表是必须强制检定的,其他范围以外的压力表,根据 1999年3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发布的《关于企业适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 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内容要求,企业是可以“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但是因为此文件年代久远,加之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所以,安全检查人员在企业检查时,会要求非强检类的压力表也要进行检验,张贴检验标识。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单位内部检验或是外部送检。以上内容仅代表本人观点,仅供参考!依据的两个文件附后,如有标准过期被替代,请联系本人删除!

----以下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 “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 决定 调整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现将 调整后 的《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予以公布。

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 “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 “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 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 电动汽车充电桩 延期 2023 1月 1 实行 强制检定 鼓励 地方 具体 强制 检定 方式 予以 探索。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 强检 方式 强检 范围 说明 见《 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废止,其 第四项 废止 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市场 监管 总局

                                     2020年 1 0 26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1999年3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发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