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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拖把起火,法院判厂家和销售公司赔80万,又是锂电池?

时间:2023-07-08 来源: 浏览:

电动拖把起火,法院判厂家和销售公司赔80万,又是锂电池?

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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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儿消防,聊点公益,读几本书,认识几个人,讲个小故事,偶尔高科技一下,人生如此美好,让我们相遇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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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获悉,2020年,小孙网购了一款“懒人拖地神器”——扫拖一体、可自动清洁的无线电动拖把。收货当天,小孙将该电动拖把放在自家衣帽间里充电。
随后,二人出门。没多久衣帽间起火,各房间都有不同程度的损毁,衣帽间最为严重,里面放置的大量名牌服饰、箱包、手表、油画及电器等均被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事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就位于电动拖把充电的位置。
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孙夫妇将电动拖把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电动拖把存在产品缺陷而引发火灾, 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共同赔偿财产损失、公证费、租金损失等费用。
生产公司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电动拖把电器线路故障”不能推定为“电动拖把存在质量缺陷”,此外,小孙夫妇在衣帽间将大功率电器长时间充电并外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亦有过错,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孙夫妇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涉案电动拖把曾被使用以及遭受火灾损害,至于是否因电动拖把导致损害后果,消防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具有优势证据效力,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结论提出复核申请,因此应认为小孙夫妇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而涉案产品的生产公司、销售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不具有缺陷,也无法证明小孙夫妇使用产品时没有按照产品所标示的使用说明加以使用,且消费者采用正常方法使用涉案产品而引发火灾,属于非可期待的危险,可以推断该电动拖把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标准,故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产品责任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产品本身,小孙夫妇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不影响产品责任的认定。综上, 一审法院判决生产公司、销售公司连带赔偿小孙夫妇经济损失80万元
生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察情况等,本案火灾事故由案涉电动拖把充电引发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生产公司不能证明电动拖把不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定由生产公司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四中院对一审法院根据评估鉴定结果以及因火灾损害严重致使部分受损物品无法评估的现实,结合小孙夫妇提供的购物凭证等证据,参考市场价值酌情确定的损失金额予以确认。另外,四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孙夫妇对本案事故发生负有过错,生产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应当减轻。综上,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靠山屯的话:
电动拖把用的是啥电池呢,是锂电池,一般是2000mah以上的电池。
锂电池总会有起火概率的,这和电瓶车电池差不多。
锂电池的应用是越来越广泛了,锂电池火灾也会不断增多。

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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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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