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8条法律红线
危险废物的8条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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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致力于打造全国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全产业链科技成果转化集成运营服务平台。
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内容。
如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八十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至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至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将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至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至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固废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至10日的拘留。
新固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至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五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八十六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在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至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的重新修订既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新固废法还有很多亮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是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尤其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废应急处置管理。二是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让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三是限制过度包装和塑料制品使用,规定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要优先采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四是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不得随意倾倒、焚烧或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五是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环保购物袋、环保餐具,减少废物的产生。总之,做好固废污染防治,不仅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事情,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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