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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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提高“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水平,保障施工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中,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
第四条【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
“
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
”
原则。
第五条【工作分工】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估算、概预算费用计列】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与概预算编制规定,在编制工程估算与概预算中计列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第七条【招标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以最高招标限价所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为基数计算,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是指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100
章至第
900
章费用之和(不含安全生产费);水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是指定额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之和(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八条【投标要求】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报价,竞标时不得删减。
第九条【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施设备:
1.
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作业安全防护等相关设施设备;
2.
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相关设施设备;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安全防护及防触电等相关设施设备;
4.
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防毒、防尘等相关设施设备;
5.
防爆、防火等相关设施设备;
(二)应急能力建设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支出:
1.
专门用于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技术装备及设施的配置及维护保养;
2.
工程现场用于人员逃生、紧急避难的设施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
3.
工程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应急救援人员培训;
4.
应急预案制修订,开展与施工安全直接有关的应急演练;
(三)可能受到事故险情或灾害影响,达到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员转移条件的,人员到施工现场以外安全场所的转移设备使用及人员安置支出;
(四)开展施工现场重大风(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支出;
(五)与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明显改进、提升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工程临时辅助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十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不得列支范围】
以下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单价、合价或费率中已包含,或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相关计价依据等能够清晰界定的相关施工措施支出;
(二)按照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三)非正常损耗或因第三方责任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支出;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安全评价;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铁路、公路、航道和管线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评价支出;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或通航,为了保证公路或铁路运营安全、通航安全的相关保通费用支出;
(六)普通施工机械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以及检测检验、检定校准等支出;
(七)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 39800
)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八)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支出;
(九)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教育等支出;
(十)施工单位与工程安全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宣传支出;
(十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支出;
(十二)除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费用支出;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等支出;
(十四)因各类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
(十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编制施工合同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数额及其提取使用的程序、职责权限及相关要求等条款。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不具备气象水文条件、交通条件、通信条件、生活条件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优先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支付,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纠正施工单位未有效投入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核或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管理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据实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总承包单位应予以补足。不得转嫁给劳务合作队伍承担。
第十五条【预付要求】
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首次安全生产费用,且应不低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计划中第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50%
,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月末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六条【计量方式】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应采用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
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具体单位数量及单价进行计量的,应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不能以具体单位数量及单价进行计量的,可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七条【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文件及经建设单位批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计划,据实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并附相关计量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后,应及时开展审核。存在异议的,应予退回;审核无异议的,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批同意后,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计量凭证】
施工单位应提供发票、收据、工程确认(结算)单、机械设备租赁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合同、转账凭证等票据凭证,照片、视频、当事人签字等证明材料,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审核通过的计量支付材料,或能够证明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计量凭证。
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计量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工程量变更】
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发生变化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差额部分按照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
施工单位应调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额度变更】
当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额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未约定的,施工单位应调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结余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少于合同约定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剩余安全生产费用。已经支付的,施工单位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建设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投诉和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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