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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处罚10案例,未持证上岗、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识、佩戴PPE劳保用品,处罚+立案调查!最高可罚款20万!

时间:2023-07-11 来源: 浏览:

最新处罚10案例,未持证上岗、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识、佩戴PPE劳保用品,处罚+立案调查!最高可罚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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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持证上岗,无动火审批手续等违法行为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等进行立案调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总结推广优秀执法案例和经验做法,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苏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因未签到安全生产协议,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合计处罚 13.5万元 罚款!

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日,常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

1、该公司未与两家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2、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3、焊接车间喷漆房(使用水性漆)可燃气体探测器无检验标志,未对喷漆房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定期检测;

4、机加工车间东侧安全疏散通道被龙门镗铣车床堵塞;多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未穿劳保鞋;

5、氧气、二氧化碳气瓶放置在车间外场地上,受阳光直射;

6、未对多名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给予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人民币 13.5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吴中区临湖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员工正手持焊枪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 (http://cx.mem.gov.cn/) ,发现该员工 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 ,从事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1.8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5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承包合同 ,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该公司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人民币 0.12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注:本公众号回复消息“资料下载”,获取以下20份安全生产相关协议:

01总分包安全协议书.doc

0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docx

03施工安全协议书(范本).doc

04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doc

05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协议书.doc

06气瓶供货安全协议书(模板).doc

07危化品供应相关方安全协议.doc

08入场施工安全协议书.docx

09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标准版范本).docx

10施工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doc

11承包商安全协议书.doc

1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很有参考价值).doc

13安全环保协议书.docx

14施工管理安全协议.doc

15电工安全协议书.doc

16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doc

17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doc

18相关方安全协议书范本.doc

19(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doc

20入厂施工安全、消防协议.doc

案例四

某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0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北角处存放有一柴油卧式储罐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未设置液位仪,灭火器压力不足失效,未设置防火堤、围堰等)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给予该公司 人民币2.5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基本情况】

近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专项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6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五金店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 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6日,相城区黄埭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正在从事氩弧焊,现场杨某某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询系统,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 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化工企业在动火作业时,外来承包商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案

【基本情况】

近期,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外来承包商在甲类仓库南侧进行高压喷雾降温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电钻对墙体进行钻孔以便安装相关设施设备。经核查,对于该动火作业,外来承包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且该化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对此毫不知情。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外来承包商进行 立案处罚

案例八

某团膳有限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

近日,昆山市张浦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团膳有限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姑苏区吴门桥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工人在姑苏区小宴街进行广告牌拆除的高处作业,现场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带,站立在吊篮护栏上探出身体进行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为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0日,姑苏区金阊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牌安装高处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为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给予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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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警示标识很重要

是作业现场危险因素的基本告知

以及安全指令的重要传达!

最高罚款20万!

“注意”“当心”“禁止”……

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安全警示语

有时候会被大家忽略

 

但如果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是对作业人员生命的漠视

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相关法律规定与处罚

下面先来看几个案例

0 1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纺织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车间内有 6台配电柜未按规定张贴安全警示标志,1处硫酸存放场所未张贴危化品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被依法给予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0月8日,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某金银首饰加工厂检查,发现该加工厂 工业酒精、液化气和氧气瓶放置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对其给予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0 2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再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近日,深圳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电房有三处电压 380伏以上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杂物房一处 电压400伏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该单位四处配电箱均为电压380伏以上配电箱,无论是操作还是检修,均属于可能引起触电事故的作业,此时都应戴绝缘手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目的,是为了警示所有人应谨慎操作,小心触电。”

据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坂田中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操作人员可能一时疏忽,操作不慎,380伏高电压将致人触电身亡。

被处罚的单位作为电力技术专业公司,明知电压380伏配电箱具有触电危险性, 完全应该知道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应在配电箱上张贴“小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 ,但还是疏于日常管理,安全意识松懈,对触电事故隐患心存侥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电箱

对此,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坂田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 对该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后,已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电箱。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坂田中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案件警示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红线意识,及时在有触电危险的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减少触电事故发生。

案例二: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嘉兆珠宝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11项事故隐患。

3月3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嘉兆珠宝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问题逾期未整改(第三车间气瓶间前面 两处电源开关盒仍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 2-7的规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月13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该公司厂长(安全管理人员)孙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卓越五金弹簧(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2人)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未在二楼车间弹簧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一处)。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月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0.2万元、 罚款4.8万元 ,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企业一定要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提醒

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
1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 明显 地方,并保证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

2

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 被牢固地安装 ,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 坚实的结构

3

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他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 形成对比色

4

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卸下。

5

为了有效地发挥标志的作用,应对其 定期检查 ,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或亮度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那么

看到各种安全标志

又该如何快速辨别呢?

一张图带您看明白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 是在作业现场中,最基本的元素,是员工应掌握的最基础的安全知识。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

安全色 即“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 绿 四种。安全标志中,安全色传达着特定的意义,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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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八个错误

错误一:认为风险告知牌里有安全标志可以不再单独设安全标志。

风险告知牌里的内容虽涉及安全标志,但大小不符合人的视觉注意力。根据GB2894-2008规定,安全标志牌大小、高度是有相关规定的,如:

错误二:在四大类型安全标志组合时,未按照顺序排列。

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规定:

注意: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这里与国标有出入。

错误三:安全标志辅助文字内容、颜色未按规定,标志杆上未有文字辅助标志。

错误四: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只挂指令标志,或者在出入厂车间内只有指令标志。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以,警示标志不能缺。

错误五:厂内道路限高,认为只要符合GB50016就可以了(消防净高要求4m)。

这里要注意《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1.2条规定。

错误六:厂区消防管道与水蒸气管道标志相混。

根据《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错误七:逃生平面图标志不符合《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如下图:

错误八:存在有限空间场所,有限空间告知牌内容都一样,有的与现场不符。

举列:下面就某地提供的范本:有限空间告知牌内容出现诸多问题,未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要求设置。(范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

安全事故危害大

警示标志不可少

各企业 依法设置

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相关作业人员 严格遵守安全标志的指示

共同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部分内 来源 :应急管理

安全标识标准图册培训课件

星球资料编号:标识230704

(会员专用)

长按以上二维码下载以下资料清单:

1、安全标识标准图册培训课件,104页 2、车间划线标识5S管理-管道标识-定置管理-车间可视化管理大全 3、车间目视化手册 4、车间划线及物品摆放5S标准!

本文资料下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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