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视频监控查试验过程,试块未养护认定为【虚假报告】,被处罚款30000元!
调取视频监控查试验过程,试块未养护认定为【虚假报告】,被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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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阳市市监局官网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贵州大**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调取视频监控 发现 未按照GB/T50081-2019和GB/T50082-2009标准要求,对18块混凝土试块进行养护。 出具的《混泥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被处 罚款30000元 。
贵州大**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处罚情况公示如下:
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执法“行动周”活动的通知》,对贵州大**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你公司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涉嫌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行为 。2023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你公司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 报告日期均为2023年4月23日,委托单位均为通*贵州置业有限公司, 收样日期均为2023年4月14日,检测日期均为2023年4月17日, 龄期均为31天,养护条件均为标准养护,检测结论均为抗渗等级≥P6,报告已经发放出去 。执法人员 调取了当事人上述检测样品的收样过 程视频 ,发现上述18块样品试块从2023年4月14日16时59分至2023年4月17日9时53分一直存放于当事人力学实验室。
根据GB/T50081-2019标准要求, 试件应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 ,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mm-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但不得用水直接冲淋试件。GB/T50082-2009标准要求,试件应在到达试验龄期的前一天,从养护室取出试件,并擦拭干净。待试件表面晾干后,按要求进行试件密封。
调取你公司2023年4月14日16时59分至2023年4月17日9时53分期间力学实验室的温湿度记录, 温度为20.1℃-20.3℃, 湿度为 78%-78.8%,数据 不能满足 GB/T50081-2019和GB/T50082-2009标准要求 对样品试块的养护要求 。
你公司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 4月15日期间,未按标准将上述 18块样品试块 放入标准养护室进行养护。
你公司未按GB/T50081-2019和GB/T50082-2009标准要求,对试验试块进行养护, 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 ,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上述事实 ,主要有: 《混泥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2023216001100035、2023216001100036、2023216001100037 )及对应的 实验原始记录 、《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本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筑)市监罚告〔2023)7155号〕,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意见。 我局经过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 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00元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 属于 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贵州省非税收 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如需公对公转账可凭缴款通知书在你公司开户行转账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amr.guiyang.gov.cn/ztzl/zfaj_5772431/202310/t20231030_8289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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