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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我以举报公司偷排污水索取3万,结局万万没想到 . . .

时间:2021-11-24 来源: 浏览:

离职后,我以举报公司偷排污水索取3万,结局万万没想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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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环保学院 ,作者米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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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系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某加工制造业公司基层一线员工。

2021年6月30日从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某加工制药业有限公司离职,离职后因觉得公司亏欠自己,遂于2021 7 13 14 时,杜某某以短信方式联系该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某,称掌握其公司偷排污水、违法转移固废、危废的证据,要求 总经理王某某三日内 往其个人银行卡内转账三万元作为封口费,否则将在网上发布公司的违法事实并向环保局实名举报。

次日凌晨,被告人 某某 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要点

深圳市福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且已有事实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据相关法律处罚。

调查还显示被告人杜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到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 ,属于累犯、惯犯,依律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被告杜某某人的行为属于正在或已经实施犯罪,由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对照犯罪未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深圳市福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杜某某及其代理律师提出,本案属犯罪未遂,但原判量刑过重;杜某某还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经查,上诉人杜某某在侦查阶段和被抓捕阶段的供述均承认,因总经理王某某总一直未给其账户打钱,其就在个人住处等,随后于 2021 7 14 0 30 分许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抓获经过也证实杜某某是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的;没有相关证据显示杜某某有主动投案的情节,故其关于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至最终判决前杜某某未提交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有效证据。

原判根据本案属犯罪未遂及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量刑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案例改编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深中法刑二终字第 885 号。本文由真实案件改编,仅以警示类似违法行为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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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丨环保学院

编 辑丨环境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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