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实施!注意!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验收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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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关注要点
案例:限制生产+罚款!非甲烷总烃超标,一企获罚
2022年8月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巡查时发现, 园区某企业非甲烷总烃数据自7月31日21时起超标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生产线正在生产,两台RTO炉中有一台正在运行,另一台已于15时55分联系RTO炉厂家进行检修,处于停炉状态,该单位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限值(60mg/m3)。执法人员调阅该单位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7月31日-8月1日部分时段非甲烷总烃数据超标(最高97.650mg/m3、最低61.753mg/m3)。2022年8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据现场负责人称,该单位RTO炉检修人员发现RTO炉内提升阀有缝隙,于8月2日8时进入RTO炉对提升阀缝隙进行焊接,13时检修完毕后,重新开启RTO炉进行测试,数据恢复正常。
同时,2022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有4条印刷线在生产(共计8条生产线),2台RTO焚烧装置一台在运行,另一台故障不在使用,印刷车间内有敞口油墨桶,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在车间内搅拌好的油墨料桶(已加盖)和敞口油墨桶附近进行检测,数值分别为4111mg/m3和637.8mg/m3。检查时该单位印刷车间东侧一消防门未关闭,车间内无组织废气逸散。
该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段未密闭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10月2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限制生产一个月,处罚款人民币23.7984万元;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段未密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7.59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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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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