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执法!一年最多查2次!32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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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闻联播报道: 湘潭执法监管要力度更要温度 ! 对15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对122家企业适用首错免罚!
湘潭陆续完善和建立18大项34小项相关制度。在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方面,在全省率先发布《湘潭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15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全市122家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企业适用首错免罚,进行集中通报,限期提交执行报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多个部门反复执法,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生态环境部已原则上审查并批准了 《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 。生态环境部强调“一刀切”并不适合所有问题,一旦发现类似情形, 有一起调查一起,绝对不能容忍 ; “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风、能力不胜任而引起的问题,应从深层次解决 。
多地响应新政策
湘潭市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江苏:每年最多进行2次环境检查!
减少意外检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 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太原市:明确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表明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
不处罚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意图,在受到批评和教育,警告指导后,首次轻微违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责令及时整改,没有相对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的概念与适用
不予处罚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 首次轻微违法 ,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整改,相对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等处理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1、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关停或主动实施停止建设的。
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发现且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处罚条件: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一类污染物除外)。
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1小时,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或环境信息发生改变后30日内未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处罚条件: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属非主观故意,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且及时纠正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发现后能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不予处罚条件:
发现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发生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条件:
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发生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附件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依据 |
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 |
||||
|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
1. 限于依法编制环境 |
|||
|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
|||
|
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
项目; |
|||
|
建设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 |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
2. 首次被发现; |
|
|
1 |
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 |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 |
3.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 |
|
|
项目 |
||||
|
建设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
时停止建设且未造 |
||
|
政处分。 |
成环境污染;或环境 |
|||
|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 |
污染已主动消除;或 |
|||
|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 |
主动恢复原状的。 |
|||
|
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 |
1. 首次被发现; |
||
|
2 |
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
2. 具备备案条件,责 |
|
项目 |
行政处罚 |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令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
|
|
内完成备案的。 |
||||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 |
|||
|
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 |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 |
|||
|
建设 |
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 |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 |
1. 首次被发现; |
|
|
3 |
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 |
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 |
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
|
项目 |
||||
|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 |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时改正。 |
||
|
行为的行政处罚 |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
|||
|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
||||
|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
|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
||||
|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 |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 |
1. 首次被发现; |
||
|
4 |
水、气 |
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 |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
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行政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 |
|||
|
时改正。 |
||||
|
处罚 |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
|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
|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
||||
|
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
1.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
||||
|
者设备中进行且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
以密闭,因未关闭空 |
|||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间或者设备而导致 |
||
|
5 |
大气 |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
|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设备中进行; |
||
|
的行政处罚 |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
2. 首次被发现,当场 |
||
|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
改正; |
|||
|
3.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
果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
|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
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1. 占地面积在 10 平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 |
||||
|
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
方米以下; |
||
|
6 |
大气 |
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
2. 首次被发现,当场 |
|
|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 |
业整治: |
改正的。 |
||
|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
||||
|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
3.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
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果的。 |
||
|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 |
||||
|
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
|
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
1. 堆放面积在 10 平 |
|||
|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 |
||||
|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方米以下; |
|||
|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 |
2. 首次被发现,当场 |
|||
|
7 |
固废 |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 |
||
|
放的行政处罚 |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
改正的; |
||
|
3.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
他环境污染的。 |
果的。 |
|||
|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
||||
|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
1. 首次被发现; |
|||
|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 |
||||
|
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 |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2. 检查时当场停止违 |
||
|
8 |
固废 |
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 |
法行为,责令限期改 |
|
|
正后及时改正; |
||||
|
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 |
|||
|
3.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 |
||||
|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
果的。 |
|||
|
第二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
1. 首次被发现; |
||
|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 |
||||
|
9 |
固废 |
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
|
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时改正的。 |
|||
注:1、首次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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