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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发放咋办?

时间:2022-08-27 来源: 浏览:

典型案例: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发放咋办?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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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明确规定了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职业病认定的现行法律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其中规定的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分别为:

1.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2. 职业性皮肤病(9种);

3. 职业性眼病(3种);

4.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 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 职业性传染病(5种);

9. 职业性肿瘤(11种);

10. 其他职业病(3种)。

【典型案例】

2007年6月1日, 唐某 开始在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该煤矿在唐某从业期间(2007年6月至2013年9月)依法为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3 年9月8日,唐某与煤矿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唐某离岗后也没有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2014 年10月16日,唐某经当地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

2015年2月2日,唐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015年6月4日,唐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7级。 唐某向县社会 保险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申请

2015年11月23日,社会保险局向唐某作出通知,认为 唐某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核定不予支付

唐某认为县社会保险局作出的通知违法,特 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煤矿述称,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煤矿安排唐某进行离岗前体检,但唐某未参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煤矿在唐某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唐某与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其他具有职业危害性的行业,唐某因患煤工尘肺一期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诊断为7级伤残,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规定,应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县社会保险局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法院判决: 撤销县社会保险局于2015年11月23日对唐某作出的不予核定支付的通知,责令县社会保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审核并发放唐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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