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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理性用卡,适度消费

时间:2023-12-09 来源: 浏览:

以案说险——理性用卡,适度消费

邮储银行信用卡
邮储银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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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案例背景

李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并使用,因其无力还款,为躲避银行工作人员催收,李某变更手机号码且未告知银行其新的号码、停止使用原预留座机号码后长期外出。期间,银行进行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李某在得知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还款。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报案时,李某逾期透支信用卡本金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中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风险提示

信用卡为生活带来便利,但信用卡逾期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恶意躲避欠款不仅不能免于还款责任,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持卡人应理性用卡、量入为出,树立合理的消费观,不要超过自身经济能力过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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