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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燃气行业直接相关!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

时间:2020-07-20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和10个参考案例,其中有两个案例与燃气行业有关,分别是“英德A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B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寿光C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行政协议解释》对行业来说,最重要的也就是解除业界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姓“民”还是姓“行”的争议,同时在解释中,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照顾,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主旨。本公号也曾刊登过关于《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文章,详情点击:最高法院的“良心”力作,力挺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弱民”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

一、英德A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B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能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给不同的经营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0日,英德市建设局与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同年8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向英德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该公司,期限为30年,至2038年8月20日止。该公司组建A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涉案业务。2010年至2011年间,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英红园管委会)先后与A公司签订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就该公司在英红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具体实施,包括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及经营期限、建设用地等进行约定。
2012年9月4日,英德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另一家燃气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并于2013年2月20日与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包括英红工业园在内的英德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至2043年2月20日止。该公司随后成立了B燃气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经营管理。
A公司因与B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英德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继续履行涉案行政协议,授予其在英红工业园内管道燃气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判令该政府立即终止B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二)裁判结果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合法有效,A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英德市政府作为该管委会这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机关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一方,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履行,但英德市政府又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B公司,存在对同一区域将具有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法院同时认为,该重复许可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并不必然导致在后的B公司所获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无效,B公司基于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合同利益、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且A公司、B公司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对园区企业供气,若撤销任何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均将影响到所在地域的公共利益。对于重复许可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华润公司承担。英德市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双方相应经营地域范围予以界定,妥善解决本案经营权争议。故判决:一、确认涉案协议有效,确认A公司在英红工业园内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且不得授予第三方;二、确认英德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将英红工业园内特许经营权授予B公司的行为违法;三、责令英德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四、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寿光C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裁判要旨: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但该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5日,寿光市人民政府授权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寿光C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C公司在寿光市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协议签订后,C公司办理了一部分开工手续,并对项目进行了开工建设,但一直未能完工。2014年7月10日,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催告通知,告知C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抓紧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否则将收回燃气授权经营区域。2015年6月29日,C公司向寿光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建设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否则自动退出授权经营区域。2016年4月6日,寿光市人民政府决定按违约责任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C公司的特许经营权。C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确认寿光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
 
(二)裁判结果
 
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但该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寿光市人民政府多次催促C公司完成天然气项目建设,但C公司长期无法完工,致使授权经营区域内居民供气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条件成立。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C公司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应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告知C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其未能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被诉行政行为虽然内容合法,但程序违法。鉴于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一旦撤销会影响城市发展需要和居民供气需求,故该行为应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寿光市人民政府对此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C公司的合理投入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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