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省疫情期出台政策居全国首位,到底什么来头?(专题观察之九)
一、两省疫情期出台政策居全国首位
正当各地燃气企业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时,各省市纷纷出台政策。其中,山东、浙江两省均陆续出台4个地方政策,居全国各省市首位。相关政策要点如下:
(1)疫情期间山东省出台的地方政策
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2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
2月28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指出,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综合平均结算价以不超过1.957元加省内管输价格确定;原上下游双方合同中签有“偏差结算”、“照付不议”等相关条款的,不再执行,一律据实结算;及时落实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各市按照“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规定,降低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凡非居民天然气购销差价高于上述要求的,一律按要求调整到标准以内。
3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抓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严格供水消毒,保障供水、供气、供暖稳定供应;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尽早编制年度计划方案,有序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不断加大清洁取暖比重;大力推广网上报装、不见面报装,通过山东政务网、企业网站、微信信息、手机APP等方式,开通报装等业务办理模块或入口,实现表格填报、资料上传等功能。
(2)疫情期间浙江省出台的地方政策
2月10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疫情期间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2月11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指出,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下调每立方米0.14元,全部用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2月12日,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指出,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
2月14日,浙江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生活生产组共同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支持我省餐饮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指出,各地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的餐饮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餐饮)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餐饮企业2、3、4月份用气、用水到户价格分别降低10%,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二、到底什么来头
综上所述山东、浙江两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陆续出台数个地方政策,到底什么来头??通过精心研读一番这些地方政策,才慢慢发现其中的初衷,主要是要求当地燃气企业完成以下两件“大事”:
其一,要求当地燃气企业对疫情期间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其二,要求当地燃气企业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当地燃气企业该如何应对
对于也陷入“疫情困境”的当地燃气企业来说,完成综上所述两件“大事”确实有点苛刻!但是,作为涉及民生的燃气企业,在社会灾难面前更应该要负起社会责任。否则,稍有不慎就会踏上被罚之路。那么,面对疫情期陆续出台的地方政策,山东、浙江两省的燃气企业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最起码应该要做到以下三点:
其一,制定实施方案。在疫情期间,当地燃气企业应该认真学习疫情期间国家、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并依据其中的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以此把疫情期间国家、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其二,切实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期间,当地燃气企业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政策要求,对非居民用户切实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比如,在政策允许非居民用户缓缴气费的时间里,建议当地燃气企业不要怀侥幸之心借拖欠气费之由收取非居民用户的滞纳金。
其三,切实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综上山东、浙江两省出台的地方政策不难发现,只要当地燃气企业敢铤而走险,显然将会是一次“发国难财”的机会。但是,从近年来的执法力度看,还是劝当地燃气企业不要怀有这点侥幸之心,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政策要求,切实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比如,对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必须一分不少让利于非居民用户,对那些涉农生产的非居民用户(如化肥生产企业)应该再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其四,疫后适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燃气企业是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公用企业,其权益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比如,当地燃气企业在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如实施“欠费不停供”、“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等)的过程中,势必减少了企业的营业收益,建议当地燃气企业疫后凭疫情期间的相关账目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之规定尝试向当地政府申请相应的补偿。(注:这个建议只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结束语:总之,在疫情期间,燃气企业应该积极展现作为民生企业的担当,认真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国家、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当地各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也应该依法尝试向当地政府申请相应的补偿。只有这样,燃气企业才能在“疫情困境”中保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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