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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丨出租屋发生火灾谁来担责?

时间:2023-11-23 来源: 浏览:

消防安全丨出租屋发生火灾谁来担责?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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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应急法治文化,提升全民应急法治意识。举办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等应急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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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践行安全理念,离不开法律保障。

没错!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

通报会介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屡见不鲜。此类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意味着火灾事故已造成难以挽回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 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赁及管理、电器、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 确定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

通报会上,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 其中两个典型案例涉及“出租屋发生火灾谁来担责”问题。

警示案例
0 1

薛某诉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薛某取得某三层商业用房所有权后, 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即加建了四层和五层。 2020年,薛某将该建筑出租给某公司作为个人工作室。2021年,该商用房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五层主体建筑、内部装修物品等不同程度受损。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系四层东侧沙发位置处,该处位置附近有电视机、音箱等电器;四层东侧墙壁中部电视机烧损较重,东墙北侧亦存在烧毁严重仅剩内部电器残骸的金属框架, 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现薛某就火灾损失向某公司主张赔偿。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现有情形不能排除现场使用电器引发火灾的情形,且起火点附近放置电器双方均有,本案现有条件无法认定具体引发火灾的电器系何种电器及属于哪一方所有。在此情形下,本案起火点附近放置有某公司的电器设备,且某公司作为 事发前涉案房屋及房屋内电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及现场控制人,对于火灾隐患的消除更具备现实条件及较高义务,故其对于本案火灾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过错。 薛某 作为出租人,亦不能排除其自行提供的电器设备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且涉案房屋四层未经消防审批,薛某亦未举证证明其自建部分通过消防验收及审核, 故客观上亦不能排除由此导致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形,故薛某一方对于火灾所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进一步明确引发火灾的具体原因的情形下,双方应就火灾引发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02

徐某诉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 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 已逾十几年未更换, 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 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 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 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 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 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已使用年限过长,增加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 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 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判决: 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无论你是房东还是租客, 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生命财产会受到威胁,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常识

你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消防责任

履行安全防护义务

出租房里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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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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