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私改、破坏燃气设施、偷盗气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盘点
编者按:天然气做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因其具有安全方便、清洁卫生、经济实惠等优点,在城镇燃气中得到广泛的使用。然而,近年来,为了个人的私利,时有发生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及偷盗燃气等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既违法,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几个新闻案例,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例进行剖析,指出其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指导燃气用户做到安全、合法使用燃气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给这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及损坏、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及偷盗燃气等违法行为一个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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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及偷盗燃气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几个典型案例剖析
1、案例一:21户居民私改燃气表偷气 被集体“断气”
表箱内燃气表已不翼而飞,仅剩一根软管连接进气管道。
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5月23日报道:武汉硚口长丰村多达21户居民的燃气表竟神秘“失踪”,有的用户索性私自改装,避开计量燃气表具,用软胶管接通进气阀门,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天然气可以“岔倒用”而不产生计费。昨天,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联合警方到该村展开专项稽查,针对违规改装燃气管道、涉嫌盗气的用户,现场封闭14家供气阀门,要求限期整改。
昨天下午,市天然气公司汉口抄收中心稽查组来到硚口区长丰村9队,对居民家的燃气表箱进行检查。在一处狭窄的巷道,稽查人员打开一楼悬挂在外墙上的天然气表箱,发现该用户箱内的燃气表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根“U”形红色塑料软管,直接连通进气管道阀门。稽查人员表示,公司将按照一般用户月平均用气量,对违规改装、甚至涉嫌盗气的用户予以追缴。
同时市天然气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这样绕开表具计量收费,“岔倒”用气的行为,涉嫌盗气。更重要的是,居民私接的塑料软管,在产品质量和密闭性上均得不到保障,而且塑料管暴露在户外易老化,万一管道接头或塑料管发生漏气,在密集居民区引起爆燃,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样的违规改装,如同给自家安装了一枚“定时炸弹”。
(新闻来源:中国燃气网整理)
点评剖析:
在本案例中,村民擅自改装和移除燃气表,并存在盗气违法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六)盗用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村民个人应被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燃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盗窃燃气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案例二:安徽巢湖:擅自改造燃气表盗窃燃气,男子被刑事拘留!
近日巢湖警方破获一起盗窃天然气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据了解,此案在巢湖尚属首例。
2017年10月15日,新奥燃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巢湖市金码头小区住户燃气进行安检时,发现王某(化姓)家的燃气表被改造过,怀疑王某可能在偷燃气,于是报警。巢湖朝阳派出所迅速赶到,调查发现王某确有盗窃燃气嫌疑。此案随后被移送该局刑警二队办理。王某交代,他是2008年3月1日租住该房的。2013年7月,他一曾在燃气公司上班的朋友对他说,对燃气表进行简单改装后,不花钱即可用上燃气。该朋友拆除了他家燃气表上的4处铅封后,再拔弄了一番。经这番手脚后,王某家使用燃气时,在燃气表没有插卡的情况下,表上显示的数字却不停地在跳动,而燃气公司管理系统却读取不到王某家用燃气的数据。截止案发时,燃气表基数为4187立方米,合计价值一万多元。
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办案民警介绍,王某盗用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另外,私自改装的燃气表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火灾事故,直接危害本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市民若发现偷盗燃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新闻来源:中国燃气网)
点评剖析:
在本案例中,王某擅自改装燃气表,并存在盗气违法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和第六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盗用燃气。因此按照本条例规定,王某个人应被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燃气公司造成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存在盗用燃气,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盗窃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案例三:燃气管道别“瞎整” 深圳首例破坏燃气管道案判刑4年
据深圳新闻网12月20日讯(记者 潘润华):2017年12月20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金地工业区109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犯罪嫌疑人私接带气燃气管道效果图
利益熏心假冒“负责人” 冒险私接带气燃气管道
2013年11月底,深圳市某在线商务有限公司杨某某反映其所在的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需要铺设燃气管道。犯罪嫌疑人陈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找到杨某某商议铺设管道事宜,并出示假冒证件,谎称其是金地片区铺设燃气管道的负责人,杨某某遂与其商议燃气管道铺设方案。2013年12月4日,陈某伪造了一份合同,与杨某签订了《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9.8万元,签订合同后陈某私自找了一家燃气工程公司进行了燃气管道铺设安装工程,通过开挖地面找到深圳市燃气集团中压带气燃气管道,并进行了非法切割打孔、焊接,完成了私接燃气的工程,将燃气管道引入金地工业区109栋食堂和一家住户,共两户用气点,供其使用。
违法行为东窗事发 当事人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7年1月23日,深圳市燃气集团抢修地铁2号线三期燃气改进工程时(福强—沙嘴),经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客户信息系统,发现该非法私接管道燃气行为。据了解,陈某未经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供气管理单位许可、未履行强制性监理等手续,通过私自雇佣他人开挖、切割、安装燃气管道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带气中压燃气设备,未按照燃气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存在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隐患,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同时,陈某主观上明知故犯,具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全部构成要素。
冒名牟利10余万获诈骗罪 数罪并罚判刑4载
此外,陈某以深圳市燃气集团的名义谎称为该片区铺设燃气管道负责人,伪造合同,并与某用户签订了《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完成私接工程,陈某牟取了工程费用共计9.8万元。2014年中,陈某又以现金方式,向某用户收取了0.7万元燃气费用,并占为己有。这两项费用共计金额达10.5万元,构成诈骗罪。
2017年10月9日,经福田区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两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人陈某表示服从判决。
据悉,该案是深圳市因破坏燃气管道设备而被立案侦查,并成功宣判的首例案件,对开展打击私接、私改、偷盗气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据统计,2017年市住建局跟进处置燃气管网第三方破坏事件共18起,对所有涉案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最近一起事故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共对5名涉案人员进行了拘留。
(新闻来源:中国燃气网)
点评剖析:
在本案例中,当事人陈某在未经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供气管理单位许可、未履行强制性监理等手续,通过私自雇佣他人开挖、切割、安装燃气管道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带气中压燃气设备,未按照燃气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存在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隐患,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同时,陈某主观上明知故犯,具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全部构成要素。因此法院判决为:被告人陈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人陈某表示服从判决。
三、私改、破坏燃气设施及偷盗气存在的安全隐患
众所周知,燃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改造、移动及移除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燃气专业公司进行施工作业。而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各种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本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1、直接危害居民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为燃气设施输送的都是易燃易爆的天然气,其存在的危险特性。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各种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在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改造、检修、移动及移除时,必须联系燃气公司,由燃气公司派遣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2、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燃气设施都是公共配套的设施,燃气管网是相互连通和关联的,一旦因某一用户私改管线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3、存在在改变和损坏燃气设备设施,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居民用户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而且有的用户私自将管道埋在墙内或瓷砖下,一旦出现漏气,抢修非常困难。同时,变更了燃气设施的原安装,对燃气公司的燃气检修和维护带来严重的影响,也增大了检修的风险,严重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小结
因此,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偷盗燃气;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燃气用户,私改、破坏燃气设施及偷盗气既违法又不安全!燃气用户主动配合燃气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发现偷盗燃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参考文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新闻案例来源于:中国燃气网;
【7】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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