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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8-28 来源: 浏览:

生态环境部: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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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我部于2022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附件2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促进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意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推动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决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 与《试点通知》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持续推动试点工作,并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分别将辖区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应强化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 应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等有关要求;
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鼓励收集单位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附件3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部于2022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旨在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试点启动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大力推动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能力短板,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我部将延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此,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编制过程
2023年以来,我部调度了全国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环境管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多次集中编写修改,并通过调研座谈听取部分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就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通知》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按要求将辖区内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是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

来源:生态环境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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