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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从气源适配性检测角度看燃气器具市场

时间:2020-07-2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笔者按:我国地域广阔、气源多样、燃气器具种类繁多,为了保证消费者能买到质量合格且适配气源的燃气器具,由地方检测机构对燃气器具实施气源适配性检测,取得气源适配性标识(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且粘贴后方可上市销售。但是,就是这一项与燃气安全息息相关的规定,一直被相当多的地方、部门、企业和消费者长期忽视,从而给一些假冒伪劣燃气器具涌入市场的契机,燃气器具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亟待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深圳市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检查情况

深圳市燃气协会于2018年6月26至27日组织部分器具企业代表对宝安、南山、福田、龙华、罗湖、龙岗、盐田区的卖场进行了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检查,结果如下:

根据检查结果汇总,燃气器具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的总体数量为5182台器具,未粘贴的2018台,在已粘贴的器具当中贴错了的有869台,粘贴率为61%,当中贴错率为28%,未粘贴率39%。其中:天然气热水器的粘贴率为65%,当中贴错率为27%;天然气灶粘贴率为56%,当中贴错率为25%;液化气热水器粘贴率为51%,当中贴错率为91%;液化气灶粘贴率为28%,当中贴错率为97%。

在品牌中,有16个品牌的粘贴率达到了60%以上,有6个品牌的粘贴率达到了80%以上。2018年上半年度环比2017年32.33%的粘贴率有了翻倍增长,粘贴率达到60%以上的品牌数量也比去年增加了8个。

(来源:深圳燃气信息网)

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重要性与思考

所谓气源适配性检测,就是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燃气器具进行检测,检测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或是否适合当地供应的燃气种类和气源标准。鉴于我国地域广阔、气源多样、燃气器具种类繁多等特点,由地方检测机构对燃气器具实施气源适配性检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的出厂,杜绝了不合格燃气器具流入正规市场,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能买到质量合格且适配气源的燃气器具,尽可能减少因使用不合格或不适配气源的燃气器具所引发的事故。然而,很多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并没有认真实施气源适配性检测,没有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就上市销售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旦造成燃气器具混用极易发生爆燃和一氧化碳中毒等危险事故,并影响燃气器具的使用寿命,这些潜在的隐患随时威胁着消费者。因此,对燃气器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显得尤为重要。

从以上深圳市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检查情况看,粘贴率为61%,未粘贴率39%。即使再排除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而没有按要求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的那部分燃气器具,也仍然能说:明有很大一部分燃气器具是没有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就流入市场的,亟待引起重视。笔者曾经对自己所在小区的一些业主谈起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事儿,可真正了解的却寥寥无几,难怪一些燃气器具生产或销售企业舍不得花钱去检验。面对此现状,是否能带给燃气行业一些思考?也许燃气行业内有很多人士都会认为唯有加强市场监管才能彻底改变此现状,便习惯性地把所有的原因都指向燃气器具生产或销售企业,不遵守就罚,这显然是不能单靠罚就能解决问题的。燃气行业内是否有人士考虑过把其中的原因指向消费者?笔者认为,日常监管肯定要做好,但真正要想从根源上改变此现状,真的要从消费者身上下文章了。相关监管部门如果能想点法子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使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那点事儿家喻户晓,让人人都懂得不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是不能买。此时,那些没有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不就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叫打了吗?一旦这种常态化的现象形成,根本不需要相关监管部门费那么多人力物力去监管、惩罚,那些原本不舍得花钱检测的燃气器具生产或销售企业便会自己找上门来花钱主动检测,而那些假冒伪劣燃气器具也因过不了气源适配性检测这道难关,也将会自生自灭。

此外,消费者的购买态度不但影响自己的切身利益,更对促进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执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确保燃气器具朝常态化市场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燃气器具时,要在当地购买,并仔细察看燃气器具的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使用气源类型等,同时还要注意察看是否粘贴有经当地燃气器具检测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标识(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如果不粘贴有气源适配性标识(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的燃气器具不要购买。只有这样的购买态度,才能触动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愿意去执行气源适配性检测,从而确保能买到质量合格且适配气源的燃气器具。

三、关于气源适配性检测法律法规依据的探讨

关于“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及“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的现行及与往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及其检测”问题,都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地方性法规都有针对性的详细的规定。如:

1、国家法律法规:

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里特别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公布属地区域用气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及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用的气源,这就是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的法规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在以往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里两条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但令人非常失望,《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被废除多年了。这让笔者感到非常疑惑,事关消费者使用燃气器具安全的气源适配性检验规定,现行的法规却不比被废除的法规明确。而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不应该对这样重要的规定存在不足,这显然需要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修改中加以完善了。当然,相信很多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均对气源适配性检测有明确的规定,例如

2、地方性法规:

各地省市、自治区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现定,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都会针对性的制订更加详细、可操作执行的管理规定或制度。如:

(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在燃气器具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五千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2)《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

针对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的问题,深圳市针对性的制定了《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对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市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协会)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等信息。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销售前,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向市燃气协会申请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

第六条 市燃气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

第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在燃气燃烧器具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 未按规定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或者所粘贴的气源适配性标识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不相符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不得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不得安装。

第九条 燃气企业在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应当告知用户,购买的燃气烧烧器具应当粘贴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相符的气源适配性标识。

第十条 市燃气协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笔者认为,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不但弥补了国家层面相关法规的不足,更适合本地区的现状,利于本地区的实施。因此,各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真正把气源适配性检测这项惠民的规定落到实处,才能规范燃气器具的市场,使消费者真正能买到质量合格且适配气源的燃气器具。

四、小结

气源适配性检测事关消费者的用气安全,各地方职能部门首先要做好气源适配性检测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其真实的意义,以至能正确选择购买燃气器具,其次还应该依法加强对燃气器具生产、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各类在售燃气器具是否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情况的市场检查,并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进入市场销售,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此外,相关地方燃气器具检测机构也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燃气器具的安全监督,不断推出方便企业检测、降低检测成本的措施,鼓励更多的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愿意检测、主动检测,最大程度上防止不合格、不匹配或劣质的燃气器具流入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消费者能买到质量合格且适配气源的燃气器具,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附:《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5月27日

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市场,保障用气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标识的发放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

市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协会)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对市燃气协会气源适配性标识的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投诉,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销售前,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向市燃气协会申请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

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依法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天然气燃烧器具适配深圳市气源的检测报告,如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中已经包含天然气燃烧器具适配深圳市气源的检测内容,则不需要再提交适配性检测报告;

(五)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合法资格证明;

(六)进口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出具国家海关报关单及税单;

(七)委托生产的,提供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及委托生产协议。

符合条件的,由市燃气协会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气源适配性标识由市主管部门监制,市燃气协会统一印制,每批次印制的标识应当留样建档。

气源适配性标识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第六条 市燃气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

第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在燃气燃烧器具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 未按规定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或者所粘贴的气源适配性标识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不相符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不得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不得安装。

第九条 燃气企业在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应当告知用户,购买的燃气烧烧器具应当粘贴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相符的气源适配性标识。

第十条 市燃气协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已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者出现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由市燃气协会收回其气源适配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样式说明如下:

(一)气源适配性标识为椭圆形,W8*H5;

(二)气源适配性标识应当有“适合深圳市气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日期和燃具使用年限”、“印、监制部门”字样和防伪功能,“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以打印的形式出现在标识上;

(三)气源适配性标识印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会显示适用气源、燃器具使用年限、标识监制和印制单位名称等产品相关信息;

(四)气源适配性标识具有防伪功能,在印刷时以市燃气协会标志作底纹标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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