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十一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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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十一期典型案例
为引领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聚焦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标尺”,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十一期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一、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案
2023年6月27日,根据全国、全省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省应急厅组织执法小分队,会同枣庄市及台儿庄区应急局,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清花工序与梳棉工序在不同防火分区,但清花工序1号、2号、3号清花设备的除尘系统与梳棉工序1号、2号、3号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条款8.1.4的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0号、1号、2号、3号梳棉机除尘管道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条款6.4.5的规定。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某科贸有限公司木粉尘砂光机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案
2023年6月29日,根据全国、全省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省应急厅组织执法小分队,会同青岛市及黄岛区应急局,对青岛某科贸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木粉尘砂光机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条款8.1.7的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设置的火花探测熄灭装置显示水压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东作出处0.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青岛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案
2023年6月28日,根据“城阳区委书记留言板事项办理通知”要求,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对青岛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喷漆作业主要使用油漆和稀释剂、固化剂,均属于易燃性液体,喷漆室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排风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条款8.3.3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条款5.3的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喷漆室内使用的电气设施(2个配电箱、4个照明灯具以及电器线路等)不防爆,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条款6.2的规定。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灌装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案
2023年7月14日,针对市民实名电话举报内容,泰安市泰山区应急局对泰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灌装车间未设置固定式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通风换气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条款8.3.3和9.3.1的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半成品库房安装有酒精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通风换气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条款9.3.1的要求;3.该企业半成品库房(乙类仓库)内使用的电气线路未采取防爆措施,水泵电机不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条款5.2.2(1)的要求。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安市泰山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泰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2万元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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