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专稿】燃气入户安检工作不到位有何法律后果?

【专稿】燃气入户安检工作不到位有何法律后果?

时间:2020-06-25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者按:入户安检工作是确保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杜绝燃气事故的有效途径,也是燃气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引起重视。可是,因燃气公司没有尽到责任而被索赔的担责事故时有见诸报端,足以让燃气公司认真反思:自己真的尽到责任了?例如,以下事故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希望广大燃气公司能从中得到警示。否则,下一个挨用户告上法庭索赔的极有可能是自己公司了。

一、事故案例

2015 年 3 月,经中介公司介绍,刘海和房东魏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魏阳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刘海,房屋内附属设施有空调 1 台、电视机 1 台、洗衣机 1 台、床 2 张、桌子 1 张。2015 年 3 月 7 日,刘海在某液化气公司开户,租赁液化气钢瓶。2016 年 5 月 12 日,他拨打某液化气公司的电话,液化气公司随即向他家中送了一瓶燃气。

2016 年 6 月 23 日,刘海家中的煤气灶与皮管连接处发生爆炸,他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57 天,共计花费医疗费 45 万余元。2016 年 8 月 18 日,他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调查,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不排除液化气泄露遇明火引起爆炸,不排除液化气泄露遇电火花引起爆炸,排除外来火源遇液化气引起爆炸。

死者家人索赔 94 万元

刘海的家人认为,刘海作为用户,某液化气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检查、维修义务,是此次爆炸事故的直接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魏阳作为房东,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不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他未履行出租人的安全检查、维修义务,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此次爆炸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向两名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 94 万余元。

某液化气公司辩称,火灾认定书并未认定该事故是他们公司引起的,且从现场照片来看,煤气罐、阀门、周围的柜子均完好无缺。如系液化气泄漏,也是用户在使用中未尽安全使用义务。皮管脱落是皮管超期使用,2011 年起不再使用皮管,某液化气公司在换气时对用户进行了提醒。用户在事故发生前已发现有液化气泄漏,未及时报修。某液化气公司在爆炸事故中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则辩称,在交付房屋时,厨房内没有燃气灶和相关管线,他在此事故中没有责任。

法院判液化气公司承担 35% 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两人签订的合同,房东当时提供的屋内附属设施包括空调 1 台、电视机 1 台、洗衣机 1 台、床 2 张、桌子 1 张,并无煤气灶具。经过某液化气公司查询,这套房屋曾在 2008 年 12 月 1 日由案外人开户,但并没有送气记录,之后由刘海重新开户,某液化气公司在开户当日即给他送了液化气。因此,法院不支持刘海的家人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某液化气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时,应对燃气附属设施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提醒燃气用户进行整改。据消防部门对事故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显示,燃气灶具和钢瓶连接的皮管油污较重,由此可见,涉案房屋内的皮管油污较重。某液化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醒刘海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醒他进行整改,但该公司并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故他们对刘海受伤进而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综合考虑,法院酌定某液化气公司承担 35% 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海家人 32 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某液化气公司赔偿给刘海的家人 32 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

二、案例剖析

笔者认为,因没有尽到入户安检责任而引发的担责事故较常见于液化气公司,以上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就目前的现状看,液化气公司普遍缺乏像天然气公司这样完善的安检制度,这显然已经成为液化气公司引发担责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引起重视。入户安检工作不但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一项形象工作,不论是液化气公司还是天然气公司,都应该把它落到实处。此外,燃气公司在做好入户安检工作的同时,应该注意证据的收集,为日后担责事故的纠纷留下有力的凭据。

那么,对于燃气公司不尽到入户安检责任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法规?应该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又如何加强入户安检工作预防担责事故发生?针对这些问题,通过笔者认真梳理一番,分享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笔者认为,如果燃气公司有违反以下规定的,都属于入户安检没有尽到责任,应该引起燃气公司重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5.11.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5.11.2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用户,并按约定的时间实施。检查服务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并说明来由。

5.11.3对初次使用燃气的用户和新住宅用户装修后在供气设施投用前,应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上门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应供气。

5.11.4安全检查记录应有用户签字。

5.11.5安全检查应符合CJJ51的规定,并检查下列事项:a)嵌入式燃气灶和在隐蔽及不易观察位置安装的连接管道情况;b)采用不脱落连接方式的情况;c)燃气热水器排烟管的完好情况;d)用户燃气存放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及通风情况。

5.11.6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实施相关工作,或者提示用户自行整改。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

5.11.7用户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对其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时,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5.11.8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检查时,发生下列情况,应做好相关记录:a)用户拒绝人户安全检查的; b)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c)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

5.11.9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及联系电话号码;发现燃气泄漏等严重安全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3.5.1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3.5.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1 )确认用户设施完好;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 )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4 )不得有燃气泄漏;5 )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6) 计量仪表应完好。

(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燃气公司没有尽到入户安检的责任,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三)加强入户安检工作,预防担责事故发生

户内一直是燃气事故的多发、易发区域,显然用户用气安全已经成为燃气安全工作的重点。而入户安检工作是确保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杜绝燃气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因此,只有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入户安检工作,才能预防担责事故发生。

1、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燃气公司应该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如可以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走进社区、小区、村委会,走进企业,大力宣传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小常识、注意事项、燃气规范,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器具等等,全面提高用户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重视安检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安检质量。安检人员是用户燃气设施的保护神,燃气公司应该重视安检人员的技能培训,如多组织安检人员参加各种制度培训及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安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入户安检过程中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排除隐患或把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到每家每户。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安检质量。

3、制定完善的安检管理制度。燃气公司应该按照入户安检的要求,首先要及时制定年度安检计划、月度实施计划、安检人员管理办法等;其次,应该采取“四定”(定人、定片、定时间、定完成量)的工作模式把任务分到每一位安检人员的身上,并要求每个安检人员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用户每年必须要进行1次以上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然后每季度由公司安监部随机抽查2%进行监督,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最后,要强调安检人员要注意树立形象,决不能出现违规收费行为,以确保入户安检工作正常运行。

4、认真做好入户安检各项内容。入户安检重在落实责任,查处隐患,因此要求安检人员要严格按照入户安检的各项内容,进行入户检查要认真负责,并及时排查整改以下安全隐患:

⑴是否有漏气现象。安检人员要认真细致对用户的设施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泄漏现象要及时帮助用户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⑵胶管是否有隐患。如果用户使用的是胶管,安检人员要认真检查,如发现胶管有老化、两端不用管夹固定、超期使用等现象,要及时帮助用户处理或建议用户改用不锈钢金属软管,并做好相关记录。

⑶是否私改燃气设施。安检人员在检查时如果发现用户有私改燃气设施的现象,要认真做好用户的思想教育并责令其整改,做好相关记录后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⑷是否存在使用双气源。安检人员在检查时如果发现用户有存在使用双气源的现象,要认真做好用户的思想教育并责令其及时拆除,做好相关记录。

⑸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或超期的燃气器具。安检人员在检查时如果发现存在使用不合格或超期的燃气器具的现象,要认真做好用户的思想教育并责令其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总之,在入户安检排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应该尽量当场为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用户排除隐患,不能当天排除隐患的用户,要登记在案,由公司的维修人员择日上门帮助用户消除隐患、做安全指导。

四、小结

安全用气事关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燃气公司通过入户安检工作,可以及时帮助用户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给用户的安全用气多上一把锁,也为燃气公司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因此,燃气公司应该要不断完善入户安检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安检人员专业素质,不断加强入户安检的管理和督查力度,才能真正把入户安检工作推向“任务指标化,职责明确化,内容清晰化,工作流程化,行为规范化,整改及时化”的管理新模式。只有这样,燃气公司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户内担责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4】文章事故案例来源于网络。

 

坚持发文不易,看完右下角点赞鼓励!

------------------------------------------------------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直接点击:

历年公号重点文章分类检索阅读

*阳光所天然气团队法律服务介绍:

直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