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解读!7月1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解读!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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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如何评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职情况?这份标准规范可参考!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
2022年6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组织召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新闻发布会,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全国各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参考此规范,做到敬 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 、 用法 、 知责 、 明责 、 履责 、 尽责 、 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 共同守护安全发展!
一句话,看发布会重点
企业第一责任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因素,抓好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的出台,对于督促国企主要负责人更好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创新评估标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半定量”评估规范,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履职风险等级以低、较低、较高、高等四级直观反映出来。
本次地标起草,旨在开发出一套工具(方法),可以比较全面、清晰、简练地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有关情况
标准编制的现实背景
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的创新突破
标准的贯彻实施
问答精选
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
● 一是日常履职不当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尚未发生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法》第九十四条)
● 二是事故发生后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处以罚款。其中,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安法》第九十五条)
● 三是事故发生后的纪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职业禁入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法》第九十四条)
● 四是事故处置不当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还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报、谎报事故罪等。(《安法》第一百一十条)
创新评估方法、完善评估内容,精准评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起草说明相关情况
鉴于本规范关注的更多的是基于“事前”风险评估,选择以“过程”和“结果”两个维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风险等级判定的“输入”。
● 通过企业调研、咨询、座谈及问卷调查,了解需求;
● 收集、整理、分析文献资料,按照PDCA原则把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工作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要求展开,编制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要求;
● 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采用安全检查表法编制评估表;
● 确立评估方法和评估规则;
● 运用风险矩阵法,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风险等级。
起草重点
侧重于“综合性”、“长期性”的要求,突出覆盖范围要全面;在以往的检查、考核、评比方式中增加了“询问”和“现场观察”的评估方式,从“符合性”向“有效性”转变;力求文字通俗,语言简练,更加通俗易懂。
起草难点
兼顾“公平”。用同一个条款来评估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怎么体现“公平”是本地标起草的策划关键。
确保“可操作性”。本地标起草中,在“评估方法”选择上,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力求在不同行业、规模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文件、绩效等方面统一称谓;同时,在“计分依据”上给出一个“弹性”幅度,以期满足“可操作性”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督促国企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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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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