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6-07 来源: 浏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土行者
土行者

txzsoil

土行者作为土壤修复领域媒体,提供污染场地修复政策,土壤修复资讯,土壤修复招中标信息、土壤修复技术,修复案例分享、寻找修复设备,提供土壤修复会议、技能培训服务。搭建企业与用户衔接平台,从业者专业知识获取平台。合作联系:15201888915

收录于合集

Surfer&Voxler场地修复调查数据二维、三维可视化运用技术培训

第七期 Visual Modflow 地下水环评、污染物数值模拟技术与应用培训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壤环境管理水平,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万经强、15153113091,史会剑、13791090303

邮  箱:shihuijian@shandong.cn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 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 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guides for sample field survey on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2023 - ×× - ××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2

4.1 基本原则 2

4.2 工作程序 3

5 工作内容 3

5.1 明确现场抽测地块 3

5.2 成立抽测工作组 4

5.3 地块信息收集与分析 4

5.4 制定抽测工作方案 6

5.5 现场采样和监测 9

5.6 编制现场抽测报告 1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现场抽测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12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现场抽测报告编制大纲 1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等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地块的质量监督现场抽测工作。

其他需要抽测的地块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 含有放射性污染地块的抽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指南必不可少的条款。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1231  土壤环境  词汇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RB/T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来源:HJ 25.2,3.2]

3.2 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

由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来源:HJ 25.5,3.2]

3.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risk screening values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来源:HJ 1231,5.26]

3.4 重点关注区域 key areas of concern

指地块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区;生产设施,储槽、储罐与管线区;存在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痕迹的区域;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污水处理站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监测结果存疑和点位代表性不足的区域;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效果薄弱区和修复范围边界处等其他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原则

针对地块不同阶段的管理需求、地块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开展基于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的土壤和地下水抽测。

4.1.2  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的抽测过程,提高抽测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3  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地块特点(地质特点、污染程度和污染因子)、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的抽测过程规范、可行。

           

           

4.2  工作程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

图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工作程序

5  工作内容

5.1  明确现场抽测地块

抽测地块按照国家和省内的相关要求确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类型的地块。

5.1.1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生产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且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地块。

5.1.2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风险可接受”的地块。

5.1.3  完成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地块。

5.1.4  报告经多次评审通过的地块,或曾因调查质量问题被采取通报、处罚等措施的调查单位和检测单位所承担的采样调查地块。

5.1.5  舆论热点、信访举报、公众投诉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块。

5.2  成立抽测工作组

5.2.1  抽测工作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抽测工作组主要由抽测单位、外部质量控制单位等机构人员组成。

5.2.2  抽测工作组人员不应包含抽测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人员,原则上包含但不限于生态环境、水文地质、环境监测和相关行业等领域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

5.2.3  抽测单位和外部质量控制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RB/T 214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5.3  地块信息收集与分析

5.3.1  资料收集

5.3.1.1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修复施工总结报告、监理报告、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含布点监测方案)等相关报告,以及专家现场踏勘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专家复核意见等。

5.3.1.2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地块报告质量抽查、实验室检查的意见或记录。

5.3.1.3  舆论热点、信访举报、公众投诉反映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信息。

5.3.1.4  必要时,需对邻近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现场踏勘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专家复核意见,以及对地块及周边污染源的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进行收集。

5.3.2  现场踏勘

5.3.2.1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边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水文地质状况、修复工程施工状况等。

5.3.2.2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阶段抽测地块重点关注地块内土壤、地下水调查点位与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分布的一致性及重点区域土壤、地下水调查点位的可溯性和可用性。

5.3.2.3  对修复效果评估地块重点关注修复区域现状,修复工程施工与修复技术方案和修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一致性,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污染土壤暂存和外运与处置情况。

5.3.3  人员访谈

5.3.3.1  抽测过程的人员访谈主要是根据资料分析和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问,通过人员访谈的方式进行验证、核实,必要时可以回访前期工作访谈过的相关人员。

5.3.3.2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阶段抽测地块的主要访谈对象应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前期调查单位、检测单位、地块各阶段的使用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熟悉地块信息的相关方。

5.3.3.3  对修复效果评估地块的主要访谈对象应为修复过程参与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地块现状和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地块修复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修复施工单位、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前期调查单位、检测单位、地块各阶段的使用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熟悉地块信息的相关方。

5.3.4   前期资料分析

5.3.4.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应当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调查采样点位位置是否合理,现场有无未拆除的重点设施与装置,有无遗漏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或疑似污染区域,分析土壤及地下水调查点位与重点区域、重点设施或疑似污染区域分布的一致性,调查点位现场的可溯性、可用性。

b) 土壤及地下水调查点位的数量、密度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指南、规范要求。

c) 土壤采样深度是否合理,终孔依据是否充分。

d)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深度是否合理,过滤管和井管的安装有无影响地下水水质判断的情况。

e) 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分析是否包括了本地块关注污染物,有无漏检的关注污染物。

f) 实验室预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或造假嫌疑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监测结果存疑的情形等。

g) 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有无接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情况;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分析结果有无明显不衔接的情况等。

h) 超标点位作为异常点位剔除的过程是否科学合理。

i) 其他可能导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误判的情形。

5.3.4.2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地块应当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参照5.3.4.1梳理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复核结论。

b) 暴露情景是否全面,暴露参数的选择依据是否充分。

c) 风险表征及风险结论是否全面、准确。

d)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是否合理。

e) 修复范围的刻画是否准确。

f) 其他可能导致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误判的情形。

5.3.4.3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地块应当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复核结论。

b)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因子、修复目标值与风险评估阶段确定的风险控制因子和风险控制值是否一致。

c)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的范围与风险评估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实际修复土壤量与核算量是否一致。

d) 修复过程是否按照修复技术方案实施。

e) 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的防治情况。

f) 监测因子、点位数量、点位位置、土壤采样深度、地下水建井等是否科学合理。

g) 实验室预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有无重大错误或造假嫌疑及其他可能导致监测结果存疑的情形等。

h) 其他可能导致地块土壤修复效果误判的情形。

5.4  制定抽测工作方案

5.4.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

5.4.1.1  确定监测因子

抽测地块监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的基本项目和关注污染物项目,也可根据信息回顾结论和抽测目的 监测关注污染物或超标、存疑项目。土壤监测的基本项目按GB 36600规定的基本45项执行;地下水的基本项目按GB/T 14848表1中除放射性指标、微生物指标之外的35项常规指标执行。

5.4.1.2  确定采样点位

a)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明确地块内的重点关注区域和存疑点位及调查过程中点位布设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代表性,根据前期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布点位置。

b) 结合前期资料识别分析和现场实际情况在地块内遗漏、存疑和可能存在污染的重点关注区域进行点位布设。

c) 每个重点关注区域布设不少于2个土壤采样点位,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若无浅层地下水可不采地下水样品),采样点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产排污设施、地面有裂隙和存在污染痕迹等疑似污染处布设,若地块存在多个重点关注区域则需对不少于2个重点关注区域开展抽测采样。

d) 在前期调查过程中数据存疑、调查深度不足和异常剔除点位附近增设点位。

5.4.1.3  确定土壤采样深度

a) 根据前期采样深度,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结合前期土壤柱状样品影像资料,明确调查过程中土壤采样深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代表性,根据前期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采样深度。

b) 结合地块的工程勘察报告、调查过程中的钻孔柱状图、前期监测结果和前期采样现场的快速检测结果,按照HJ25.2的要求确定采样深度。

c) 土壤采样深度不小于前期调查过程中的采样深度。

d) 根据土层情况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确定采样深度及样品采集数量。

e) 对浅层地下水有污染的地块,土壤采样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第一弱透水层。

5.4.1.4  地下水采样要求

a) 结合前期调查记录、成井记录单、建井深度、地下水埋深、浅层地下水富集以及污染物类型,明确前期地下水井建设的规范性、合理性,根据前期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采集地下水样品。

b) 按照HJ164、DZ/T 0270的要求规范建设地下水监测井,若地下水中可能或已经发现存在低密度非水相液体(LNAPL),滤水管位置应达到潜水面处;若地下水中可能或已经发现存在高密度非水相液体(DNAPL),滤水管应达到潜水层的底部,但应避免穿透隔水层。

c)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方法按照HJ25.2的要求开展,若地下水中可能或已经现存在低密度非水相液体(LNAPL),采样位置应在潜水面处;若地下水中可能或已经发现存在高密度非水相液体(DNAPL),采样位置应在潜水层的底部。

d) 若拟建地下水监测井附近有符合HJ164、DZ/T 0270要求的地下水监测井,则可以作为抽测过程中地下水的采样点。

5.4.2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地块

5.4.2.1  确定监测因子

抽测地块监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调查过程中的基本项目和关注污染物项目,或根据抽测目的监测地块内的超标因子和关注污染物。

5.4.2.2  确定采样点位

a) 根据现场情况和前期报告结论,参照5.4.1.2布设土壤采样点位。

b)每个重点关注区域布设不少于2个土壤采样点位,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若无浅层地下水可不采地下水样品),若地块存在多个重点关注区域则需对不少于2个重点关注区域开展抽测采样。

c) 应根据快速监测结果和现场实际情况,在前期调查过程中超标浓度较大的点位及风险评估过程中确定的修复范围边界附近增设采样点位

5.4.2.3  确定土壤采样深度

根据现场情况和前期报告结论,土壤样品的采样深度应参照5.4.1.3设置。

5.4.2.4  地下水采样要求

根据现场情况和前期报告结论,地下水的采样要求应参照5.4.1.4设置。

5.4.3  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地块

5.4.3.1  确定监测因子

抽测地块监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基本项目和关注污染物项目,或根据抽测目的监测超标因子和关注污染物项目。

5.4.3.2  确定采样点位

a)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抽测   应对地块内的修复区域开展土壤布点采样工作,并在修复区域内或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布设地下水采样点位(若无浅层地下水可不取地下水样品)。若存在多个修复区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分布和快速监测结果选择不少于2个修复区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工作。

b) 根据前期调查与风险评估结论、修复方案、污染物的类型、污染范围、现场实际情况和快速监测结果布设土壤采样点位,重点关注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效果薄弱区、修复范围边界区。

c)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快速监测结果在二次污染区、修复边界外的存疑区域等其他重点关注区域增设点位。

5.4.3.2.1  基坑修复区域布点要求

a) 抽测基坑为污染土壤清理完成后形成的基坑,原则上所有基坑均需要开展快速监测工作,同一污染物的基坑根据快速监测和污染情况选择至少一个基坑开展抽测采样工作。

b) 基坑底部布设不少于1个采样点位,基坑侧壁布设不少于4个采样点位,采样位置按照HJ25.5要求执行。

5.4.3.2.2  回填基坑修复区域布点要求

5.4.3.2.2.1  对于阻隔填埋的回填基坑,应在回填前申请并按照5.4.3.2.1要求开展抽测工作。

5.4.3.2.2.2  对于非阻隔填埋的回填基坑,可在回填前申请按照5.4.3.2.1要求开展抽测工作,若已经回填则按照以下要求布点。

a) 回填基坑内部布设不少于1个土壤柱状样采集点位,回填基坑边界布设不少于1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位。

b) 土壤垂直方向上采样深度按照HJ25.2的要求执行且不应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度以及修复可能造成污染物迁移的深度。

5.4.3.2.3  土壤异位堆体修复区域布点要求

a) 土壤异位堆体为异位修复后未处置的土壤堆体。修复后土壤堆体应随机确定布点位置和深度,土壤堆体体积在1000 m 3 以下的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土壤堆体在1000 m 3 到5000 m 3 范围内的至少采集3个土壤样品,土壤堆体体积在5000 m 3 以上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采样个数。

b) 挥发性有机物的土壤样品不应在异位修复堆体表层采样;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可在采样单元内采集混合样,采样方法参照HJ 25.2 执行。

5.4.3.2.4  土壤原位修复区域布点要求

a) 修复范围内部布设不少于1个土壤柱状样采集点位,修复范围边界布设不少于1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位。

b) 土壤垂直方向上采样深度按照HJ25.5的要求执行且不应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度以及修复可能造成污染物迁移的深度。

5.4.3.2.5  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

a) 根据修复过程的资料、现场实际情况和快速监测结果在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布设土壤点位,重点关注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废水暂存处理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b) 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的采样深度按照HJ25.5的要求开展。

5.4.3.2.6  其他重点区域

a) 若修复区域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区域,则应对修复区域外的污染区域增加土壤点位。

b)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和现场实际情况对调查过程未识别的重点区域、采样点位代表性不足区域、存疑区域和其他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增设点位。

c) 土壤垂直方向上采样深度按照HJ25.2的要求执行且不应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度以及修复可能造成污染物迁移的深度。

d) 如有必要,可考虑对污染土壤异地处置效果的抽测。

5.4.3.3  地下水采样要求

根据现场情况和前期报告结论,地下水的采样应参照5.4.1.4的要求设置。

5.4.4  质量控制要求

抽测过程应全程注重质量控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和外部质量控制工作,在样品的采集、保存、流转、分析等建立全过程、完整的管理程序。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应按规定记录检查表格,关键环节采取拍照、录像、封条等措施。

5.4.4.1  内部质量控制要求

5.4.4.1.1  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

a) 样品采集应按照HJ25.1、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相关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b) 样品的保存和流转应按照HJ25.1、HJ25.2、HJ/T 166、HJ 16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相关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c) 抽测样品应当按HJ/T 166、HJ 164等相关规定进行留样保存。

5.4.4.1.2  样品分析

a) 土壤、地下水的平行样应不少于总样品数的15%,监测人员、设施、设备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b) 土壤、地下水的样品分析及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按照HJ25.1、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和所选用具体分析方法标准要求进行。

c) 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按HJ/T 166、HJ 164和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标准规定进行内部质控。

5.4.4.2  外部质量控制要求

a) 原则上外部质控单位应现场采样,按照5.4.4.1.1的要求开展采样、保存与流转工作。若外部质控单位不开展现场采样工作,则按照5.4.4.1.1的要求由抽测单位采样后交由第三方保存、流转至外部质控单位实验室。

b) 外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5.4.4.1.2的要求开展样品分析工作。

c) 土壤、地下水的外部质控样品数不少于总样品数的15%,为保证数据准确可进行100%的外部质控。

5.4.5  编制抽测工作方案

抽测工作方案应包括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因子、采样点位、采样深度和数量,并根据现场的需要明确采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5.5  现场采样和监测

现场采样与分析包括:现场确认和探测、现场快速检测、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监测以及质控结果分析。

5.5.1  现场确认和探测

采样前,可采用卷尺、RTK定位仪等工具在现场确定采样点的具体位置和地面标高,并在图中标出。可采用金属探测器或探地雷达等设备探测地下障碍物,确保采样位置避开地下电缆、管线、沟、槽等地下障碍物。采用水位仪测量地下水水位,采用油水界面仪探测地下水非水相液体。

5.5.2  现场快速检测

可采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重金属快速测定仪、pH计等现场快速筛选技术手段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可采用直接贯入设备现场连续测试地层和污染物垂向分布情况,也可采用土壤气体现场监测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断地块污染物及其分布,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位布设。采用便携式设备现场测定地下水水温、pH值、电导率、浊度和氧化还原电位等。

5.5.3  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

5.5.3.1  土壤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

a)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按照HJ 25.2、HJ/T 166和HJ 1019的要求进行。

b) 土壤样品的保存、流转和制备按照HJ/T 166和拟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5.5.3.2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

a) 地下水采样前应进行洗井,洗井方法按照HJ25.2、HJ 164的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HJ 164、HJ 1019的要求进行。

b) 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和流转按照HJ 164和拟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5.5.4  样品分析监测

a) 样品分析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GB36600和GB14848中的方法,上述标准中未规定的可选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方法,所选用分析方法检出限应当低于规定的土壤和地下水标准限值要求,原则上应与原报告中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致。

b)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分析、监测要求应满足HJ/T 166、HJ 164及所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

c) 样品分析监测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污染物性质及所采用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干扰等因素。

5.5.5  质控结果分析

5.5.5.1  评价标准

5.5.5.1.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抽测地块

根据地块的未来规划用途和地下水使用功能,土壤以GB 36600相应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以GB/T 14848相应标准数值作为评价标准,对于标准中未明确的关注污染物采用HJ25.3推导的风险控制值作为评价标准。

5.5.5.1.2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地块

对于风险评估过程中计算了风险控制值的污染物选取风险控制值作为评价标准,其他监测因子根据地块的未来规划用途,根据地块的未来规划用途和地下水使用功能,土壤以GB 36600相应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以GB/T 14848相应标准数值评价标准。

5.5.5.1.3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地块

对于修复效果评估过程中的目标污染物依据修复目标值作为评价标准,其他监测因子根据地块的未来规划用途和地下水使用功能,土壤以GB 36600相应的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地下水以GB/T 14848相应标准数值作为评价标准,对于标准中未明确的关注污染物采用HJ25.3推导的风险控制值作为评价标准。

5.5.5.2  结果比对

分析监测完成后,应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外部质控的平行样品进行比对分析,若抽测单位内部监测数据和外部质量控制单位的监测数据均小于等于或均大于本地块的评价标准,则判定比对合格,监测数据可信。否则需要进行留样重测或重新采样监测。

5.6  编制现场抽测报告

5.6.1  抽测结果分析

a) 评价标准参照5.5.5.1的要求执行。

b) 根据质控结果分析合格的监测数据,与相关评价标准比对,分析现场抽测结果。

5.6.2  编制抽测报告

5.6.2.1  报告内容

对抽测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地块信息回顾与复核、采样分析方案、现场采样与分析、抽测结果汇总和分析、质量控制措施和结论、抽测结论、附件等。 

5.6.2.2  结论和建议

抽测结论应列出原报告的监测结果汇总和结论、抽测结果汇总和结论, 并明确原报告结论的代表性、可信性和真实性,提出该地块下步开展相关工作的建议。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现场抽测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1 地块 概况

2 地块信息 收集与分析

3 布点采样方案

3.1 确定监测因子

3.2 土壤布点位置和采样深度

3.3 地下水布点 位置和建井深度

3.4 样品采集方案

4. 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4.1 现场采样

4.2 样品流转与监测

4.3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现场抽测报告编制大纲

1 地块 概况

2 地块信息 收集与分析

3 抽测工作方案

4 现场采样 与监测

4.1 现场采样

4.2 样品流转与监测

4.3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4.4 质控结果分析

4.5 抽测结果分析

5 抽测结论和建议

6 附件(抽测方案、现场记录照片、现场探测的记录、监测井建设记录、实验室报告、质量控制结果和样品追踪监管记录表等)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稿件

Surfer&Voxler场地修复调查数据二维、三维可视化运用技术培训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