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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款中涉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的相关回复

时间:2022-11-12 来源: 浏览:

【干货分享】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款中涉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的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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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的 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 ”应当如何理解?
2. 是否对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不同的要求?
3. 燃气行政执实践中可从那些方面判断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住建部回复: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1. 关于 “燃气经营者”的燃气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 4 章燃气厂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20 年版 GB 50028-2006 6 章燃气输配系统 ”和“ 9 章液化天然气供应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2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年版 GB 50016-2014 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 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 等安全要求。
2. 关于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燃气用户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 6 章燃具和用气设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20 年版 GB 50028-2006  10 章燃气的应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年版 GB 50016-2014 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 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 等安全要求。

相关条款: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3.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4.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转自:聊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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