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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擅自挖掘凿破管道……燃气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3-01-30 来源: 浏览:

湖北十堰!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擅自挖掘凿破管道……燃气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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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编者按: 2021年6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

十堰爆炸是近年来我国燃气行业安全事故中最惨烈、影响最大的一次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以来,国家与地方层面不断强化燃气安全执法,陆续公布了一批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对行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为深刻吸取“6.13”事故教训,坚决打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攻坚战、持久战,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近期,湖北十堰市城管执法委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不断强化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工作,从严从快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涉及燃气行业,违法行为包括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擅自挖掘凿破燃气庭院管道、损坏燃气管道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为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燃气领域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市城管执法委2022年度所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本文仅分享燃气等公用事业领域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6日16时30分许,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涉事故热力管线的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热力管线保温隔热材料维护不到位,未采取措施消除热力管线保温隔热材料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制定热力管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导致十堰市柳林沟地下管沟内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柳林路封路近4小时,沿途3万余家单位、企业、居民不同程度用电、用气、用热、通信中断近24小时,直接经济损失72776元。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十堰市城管执法委对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就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隐患整改进度缓慢一事,进行专项提醒并对未完成整改的19项重点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1年12月1日前将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截止2021年12月1日,该公司仍有11项重点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

法律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十堰市城管执法委对该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凿破燃气庭院管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上午11时,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燕林小区(二期)改造现场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情况下,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挖掘凿破低压燃气庭院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法律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十堰市城管执法委对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坏燃气中压管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上午,百二河生态修复工程二标段施工方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朝阳中路玫瑰宫桥西头施工现场, 已知施工现场地下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挖掘施工,导致中压燃气管道连接口毁损,造成燃气泄漏 ,朝阳中路封路近2小时,多部门到场处置。

法律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十堰市城管执法委对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工程有限公司损坏供水管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4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岭路济安大药房门前施工时,损坏供水管道,造成大岭路沿线15000余户商业、居民等用户停水时长约10小时,大岭路封路10小时。

法律法规依据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十堰市城管执法委对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期编辑 | 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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