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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条件省份的门站价,由市场形成

时间:2020-08-0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3月16日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天然气行业而言最为关注的是天然气门站价格被删除,但是需注意油气管道运输这一项却被保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表示:“定价目录出来后,天然气定价将呈几大变化趋势,首先是进口气价双轨制,试点放开进口气价;其次是气源价可以单列并可变动;再次是管输费显性化,为制定管网定价办法奠定基础;最后则是门站价指导作用削弱,并将逐步取消。”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油气行业改革背景下,天然气门站价格开始了市场化改革之路。比如2011年国家发改委开始在广东、广西试点天然气价改,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2015年,门站价逐步具备市场化属性;2018年,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直到现在,终于在《中央定价目录》中取消了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又更近一步。但目前来看,“革命还尚未成功”,上游资源端还存在着自然垄断,如何打破这个局面,应该是今后改革的重点。至于具备竞争条件的省份,谁的门站价会由市场形成,上海、江苏、广东谁能价为天下先?也让我们拭目以待。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附件:《中央定价目录》

2020年3月13日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4.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将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由市场形成。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等文件执行。

5.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国防运输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关规定执行。

6.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28号)有关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主要背景。

答:《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现行《中央定价目录》是2015年颁布的,明确对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7种(类)20项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还明确了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并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的10项商品和服务
 
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中央定价目录》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定价主体和定价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问:此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巩固改革成果。对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已经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从《中央定价目录》中删除。二是聚焦垄断环节。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三是明确定价职责。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四是规范定价项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权力清单化的要求,将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细化,提高政府定价权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问:此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同口径统计缩减近30%。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删除近年来已经明确放开价格或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包括已经放开的部分铁路客运、部分铁路货运、部分民航旅客票价、计泡包裹寄递资费、银行卡刷卡收单服务费、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以及已经明确取消的商业银行取现收费、渔港收费、国内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
 
二是突出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和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电力”和“天然气”项目根据自然垄断环节分别修改为“输配电”和“油气管道运输”,并进一步体现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和天然气门站价格等竞争性环节的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调整定价部门。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价部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将“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的定价部门中“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此外,还对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等项目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规范化。

问:修订后保留的定价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7类16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严格的政府价格成本监管,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本次保留的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等,均属此类。
 
二是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此类定价项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如居民和农业用电、基本邮政服务、商业银行基础服务、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特殊药品及血液等。
 
三是暂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领域。对处于过渡时期,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暂时保留政府定价,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

问: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答: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大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价格反应灵活”的新方向。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对已形成充分竞争或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将近年来推进价格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以目录形式予以明确,不仅巩固了已取得的改革成果,而且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内,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关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定价职责体系。
 
三是纵深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定价。对《中央定价目录》的调整和公开,增强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定价的意识,对于定价目录中保留的定价项目严格依法依规加强管理,规范定价程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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