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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示:各行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加油站最高不超过6000元......

时间:2023-07-20 来源: 浏览:

官方公示:各行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加油站最高不超过6000元......

安全茂
安全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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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成为一种价值观!

收录于合集

近期,浙江省武义县官方微信号公布了浙江省备案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收费标准。安全茂认为,这不仅给当地企业提供了公开透明的安全评价信息,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也为其他地区的安全评价市场透明化树立了样板,值得点赞。

浙江省备案安全评价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浙江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般项目安全评价基准收费表

总投资额计费说明:

(1)安全预评价的总投资额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流动资金;

(2)安全验收评价的总投资额为实际总投资额;

(3)安全现状评价的总投资额为实际资产规模;

(4)专项安全评价的总投资额为安评直接涉及的生产和储存装置及公用工程的资产规模。

表2 行业调整系数
表3 评价类别系数
表4 风险度系数
表5 复杂程度系数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评价费=项目安全评价基准收费×行业调整系数×资质等级系数×修正系数

收费计算说明:

(1)项目安全评价基准收费见《一般项目安全评价基准收费表》,在投资额区间内可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2)行业调整系数见表2,资质等级系数为甲级机构1.1-1.3,乙级机构1.0;

(3)修正系数为评价类别系数、风险度系数、复杂程度系数的乘积,见表3、4、5。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收费标准表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收费

1. 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2. 汽车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安全评价收费

按照一级加油站收费标准执行,联合站可在上述计价基础上乘1.3的系数;液化气体按一级加油站收费基础上乘1.2系数,其他气体按一级加油站收费基础上乘0.8系数。

3.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2)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

(3)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

(4)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少量使用性质,如实验室用,按3000-6000元标准收费。使用量大时,按一般项目安全评价基准收费表执行。

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以上来源:武义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指挥部

大整治!应急部通报5起安全评价机构典型违规案例!

附《清理安全评价机构一览表》

应急管理部官方微信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解决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应急管理部党委将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经过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集中检查、督导互查等各阶段任务有序开展,各地陆续查处了一批典型违规案例(第一批),现予以公开通报。

一、出租出借资质及人员挂靠案例: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人员挂靠案

根据多方举报线索,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到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恒科”)现场调查,发现其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挂靠(双社保,非专职);(2)利用设立分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中化恒科在全国设立了16家分公司,总公司每年对分公司收取10万到35万不等的管理费,并对分公司承接项目按照60%比例抽成;(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处罚

中化恒科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9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作出撤销中化恒科安全评价资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例: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

202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阳光”)的《安全评价报告》时,发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智诚”)在2020年先后为包括康缘阳光在内的三家公司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期间并 未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也并未派出评价人员,实际撰写报告、收取费用的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无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核实,上述三份安全评价报告有多处存在评价内容与被评价企业现状不符的情况,宁夏智诚被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

宁夏智诚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附则部分要求,2021年7月,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智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将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评价资质的处理措施。

三、出具有重大疏漏的评价报告案例: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案

山东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力”)2020年10月编制的《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牛草涧矿区(扩界、扩能)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主要包括: (1)未对矿山库存储量进行符合性检查;(2)未说明标高装载系统的作用、缺少对标高装载系统的符合性评价;(3)法规标准引用出现错误;(4)内容表述前后矛盾。

处罚

山东信力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5月,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对山东信力罚款3万元、对该机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项目负责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冒用他人签名案例:沈阳长丰建设评价有限公司允许工作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签名案

6月30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沈阳长丰建设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长丰”)对张家口市怀安县万和加油站、平顺加油站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安全现状评价业务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允许他人冒用评价项目组组长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签名,涉嫌代签;(2)评价人员对勘验现场未录制影像资料;(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处罚

沈阳长丰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9月,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对沈阳长丰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不具备资质保持条件案例: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能保持安全评价资质条件案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信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2021年2-3月期间,该公司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不足30人,未能保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2)项目组组成人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3)未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4)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5)对区外安全评价报告底数不清、评价报告处于不受控状态。

处罚

内蒙古信如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2021年8月,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信如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内蒙古信如已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保持条件,其安全评价资质于2021年9月注销。

2021年1月7日, 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了“实行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从严约束规范安全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2021年1月29日 ,国新办举行的近5年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回头看”情况新闻发布会,强调了“要实行安全评价报告公开、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等制度”。
2021年3月8日, 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主持召开部党委会议,会议指出要铁腕治理安评机构造假问题。2021年将是安评机构优胜劣汰元年
2021年3月18日, 《中国应急管理报》刊发十叶署名文章《下猛药 动真格 治理安评机构造假》该文针砭时弊,指出了当前安评报告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了打击安评造假的几个发力点,文章结尾,表达了对安评机构的期许。鼓励、关爱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安评机构,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创造良性的多方关系,激浊扬清,让安评机构敢说真话、愿说真话、能说真话,消除“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无奈,从而真正发挥安全评价应有的作用。 

2021年3月26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中介机构服务极其混乱,一些地区已经形成设计、评价、专家审查“产业链”,绑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021年4月6日, 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在应急管理部党委会上再次针对安评机构造假问题作出指示“抓紧制定解决安评机构造假等问题具体方案”。彰显了主管部门对安评机构的从严治理态度。
2021年4月中旬, 《中国应急管理报》先后刊发文章《安评机构负责人揭秘行业造假乱象(上)》强势甲方施压,“保过”成终极目标、《安评机构负责人揭秘行业造假乱象(下)》挂靠乱象丛生,“注水”成无解难题。
2021年4月26日, 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在部党委会议上强调:规范完善涉企安全执法服务、全面清理行业协会违规收费、铁腕治理安评机构造假问题。
 

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

二、报告中出现1处及以上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等文字错误的;

三、对规范理解错误(如,对间距起止点理解错误)造成结论错误的;

四、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的;

五、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

六、选用类比工程存在巨大差异的;

七、委托合同中评价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评价漏项 的;

八、涉及风险计算,缺少一个或多个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的;

九、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一、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三、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十四、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

十五、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十六、危化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十七、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

十八、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九、出现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影响评价结论 的;

二十、其他失误或失误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的,属于一般疏漏。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失实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失实情形。

一、选址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报告判定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

2.周边环境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故意规避周边环境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的;

3.不按要求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影响评价结果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以下“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周边设施的实际情况,报 告判定为符合的;

八类场所: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二、总平面布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建(构)筑物;

2.主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报告中故意隐瞒且判定为合格的;

3.报告中建(构)筑物的层数、用途、防火分区等与当时实际严重不符,未写明或刻意隐瞒企业改(扩)建情况,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4.危化领域相关企业控制室布置不符合要求(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未按规定进行抗爆设计的),报告中漏评或刻意回避且判定为符合的。

三、工艺装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在被评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情况下,评价报告出现工艺技术描述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直接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2.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工艺装置的;

3.生产规模、主要反应设备、主要生产、储存建(构)筑物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的;

4.故意隐瞒典型的危险化工工艺判定的;

5.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6.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7.未经安全论证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报告直接判定工艺安全、可靠的;

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其它化学品的场所未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露报警等安全设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9.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与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 除外),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四、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公辅设施的;

2.主要公辅设施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直接影响了评价报告结论的;

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4.化工装置未按要求设置双电源,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五、重大危险源辨识严重错误,刻意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并导致重大危险源判定错误,影响评价结果的;

六、危化领域企业自动化控制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即企业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等,报告说明已安装,得出严重失实结论的;

七、为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且未经符合资质条件单位进行设计诊断的化工企业出具合格报告的;

八、对企业提供附件资料进行篡改或伪造,得出严重失实结论的;

九、刻意隐瞒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即企业现场重大隐患未整改,报告说明已整改,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

十、涉及危化领域“两重点一重大”,报告中描述的 安全设施齐全,而现场严重缺失,报告判定为符合的;

十一、篡改第三方出具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报告或结论的;

十二、引用国家明确已废止法律法规、标准的;

十三、评价报告附件附图、评价项目人员组成及人员签字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四、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或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六、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记录严重缺失,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八、危化品领域相关企业禁忌物混存漏评或直接判定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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