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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源项目申报:当年建设规模超出当地可消纳规模的,下一年申报规模按超出比例削减或不受理

时间:2023-05-26 来源: 浏览:

新疆新能源项目申报:当年建设规模超出当地可消纳规模的,下一年申报规模按超出比例削减或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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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期,新疆发改委印发了《新能源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该程序适用于落实用地、电网接入、消纳,符合市场化并网条件,申请纳入新能源项目清单的光伏、光热、风电等项目。

新能 项目包括不限于以下的建设方式:

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建设的新能源项目 ,明确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方案,包括新增负荷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计划开工及建成时间、项目最大用电负荷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得以尚未依法依规开工项目作为新增用电负荷。

服务抽水蓄能快速推进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 ,需明确抽水蓄能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

以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方式建设的新能源项目 ,相应煤电机组应已纳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印发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计划。

相关单位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项目,按政策、技术和安全等要求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纳入项目清单, 视同自治区统一备案纳入清单项目需在清单文件印发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开工前全部前期手续,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地(州、市)申报项目时提供的用电增长速度年度平均值,如第一年实际增长速度未能达到预期值,在下一年度布局新能源规模时,用电增速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实际增速计算。 对当年申报项目建设规模超出当地可消纳规模 20%以上的,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削减超出规模;超出当地可消纳规模 50%以上的,对该地(州、市)推荐的新能源项目 6 个月内不予受理。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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