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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集 | 排气筒高度不足时,排放速率是否按照地标的50%严格执行?

时间:2022-12-27 来源: 浏览:

第227集 | 排气筒高度不足时,排放速率是否按照地标的50%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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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执行排放要求不应该用多个标准类推后重复加严。       

下期预告:

已通过验收的企业拟将2t生物质锅炉变更为天然气锅炉,是否需要作环评?

音频 |心不烦

排气筒高度不足时,排放速率是否按照地标的50%严格执行?

网民咨询: 江苏地方环境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未对“排气筒高度应高于周边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否则按照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作出规定,但是国家环境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这个要求,基于地标要严于国标,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是否要按照地标的50%严格执行?

办理回复: 江苏地方环境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排放速率未区分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排放速率根据国家《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3840-91)(排放系数中,排气筒按15m高度、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按1.0取值),并参考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折算排放速率从严考虑后确定,总体上严于国家的标准。对排气筒高度未达到高于周边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的情况,建议加高排气筒高度,否则应按照国家标准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的50%和地方标准对应的排放速率这两个数值中较为严格的执行。

以上原文摘自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问答选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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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成都三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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