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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时间:2021-11-01 来源: 浏览:

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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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236. 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问: 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 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名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的,送达人 可以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视为送达 ”。

但是,如果 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 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 的, 可以 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 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 的,以 约定的地址 为送达地址;

(二) 没有约定 的,以当事人 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 为送达地址;

(三) 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 的,以 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 为送达地址;

(四) 无以上情形 的,以当事人 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 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 可以 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 受送达人。”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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