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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哪些新的变化?

时间:2023-12-24 来源: 浏览:

2024年1月1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哪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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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SCORE-E

主要是结合国际劳工组织 SCORE、ISO45001、GB/T33000、城市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对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研究与实践,为提升本质安全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2015年(暂行规定)

2023年(红体字为变化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等行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 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 ,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 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一责任人 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 作业审批 、防护用品、 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应急处置 等方面的 要求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 监护制 ,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 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 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 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 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 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 现场作业 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 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 有限空间作业专题 安全培训 ,对 作业审批人 、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 现场处置方案 ,按规定组织演练, 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 出入口等醒目位置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 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 防护用品和 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要求 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 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 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 况。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 ,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 ,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 工贸企业应当安排 专人作业区域持续 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作业中断的 ,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 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 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 现场处置方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 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配备监护人员 ,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4年1月1日 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解读

 ——摘自应急管理部官网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在梳理分析近年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典型事故、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对2013年实施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期间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总体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 加强依法治理 。《暂行规定》施行十年以来,对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有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规范作业发包安全管理等要求需要在新修订的《规定》中进一步予以落实。同时,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 对法律责任进行调整

二是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 突出关键环节管理 。近年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有发生,多是一人遇险、多人遇难,容易造成较大事故。经过认真分析2013年以来的较大事故,从事故类型看, 中毒和窒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96.8%和96.9% 。从危险因素看,主要是 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气、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从发生部位看, 污水处理系统和窑炉、槽罐等设备设施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71.5%和73.7% ;从伤亡扩大原因看, 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救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87.4%和86.8% 。有限空间作业在事故类型、作业环节、危险因素、发生部位、伤亡扩大原因等方面都比较集中。《规定》针对这些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暂行规定》中一般性、原则性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 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关键环节风险防控 ,切实提高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性。

三是总结专家指导服务成果,进一步固化典型经验做法。针对有限空间事故企业普遍存在的“无知无畏”违规作业和“前赴后继”盲目施救等突出问题,今年应急管理部再次组织专家组对全国12个造纸、印染等企业聚集的重点县开展了专家指导服务,推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模式,对185个省级重点县开展帮扶指导,排查整改问题隐患6.5万余项,对防范遏制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探索推动的 物理隔离、挂牌上锁 等措施办法在各地实施中取得了良好成效,这些措施办法在《规定》中 固化为通用性要求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修订后,在 责任落实上更加明确 ,关键环节管理上更加清晰,监督检查重点上更加突出,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 要求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规定》要求工贸企业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专门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作业前监护人员负责解除有限空间物理隔离措施,对通风、检测等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检查,并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作业中监护人员要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要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制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监护人员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关键人”和“明白人”,通过发挥监护人员的专业作用,能够在规范作业程序、有效预防事故,特别是防止伤亡扩大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是 突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 。《规定》系统完善了作业审批、发包管理、专题培训、应急演练等关键环节的基础管理要求,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规定》要求工贸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要求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由于相当一部分有限空间较大事故涉及外委外包,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发包作业的,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一包了之”。应急演练方面,更加突出现场处置的重要性,明确企业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同时,突出警示标志、隔离措施、防护装备、作业程序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强调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要求企业配备符合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过程中,应当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三是 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容易造成较大事故发生,需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根据事故等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同时,《规定》强调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促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三、工贸企业应该重点从哪些方面,落实《规定》要求?

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多数都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包括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和密闭设备,涉及急性中毒、缺氧窒息等多种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非常复杂。落实好《规定》要求,有效防控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企业应当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 落实安全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能够各负其责。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并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二是 加强基础管理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确保一旦有人遇险,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伤亡不再继续扩大。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工贸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 做好现场管理 。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开展作业,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各级监管部门应如何推动《规定》落实?

《规定》是企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为了让企业和员工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规定》要求,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帮扶指导、精准监管执法等措施,大力推动《规定》的有效落实。

一是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培训 。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制作新媒体产品、邀请专家撰写解读文章、开展事故警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贯培训,督促企业将《规定》的重点要求落实到岗位人头,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提升员工自我防护能力,让从业人员懂预防、会应急。

二是 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帮扶,依靠专家力量对重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更直接、更系统、更具体地帮助企业辨识管控有限空间风险、强化审批制度落实、规范现场作业管理,不断提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三是 加强精准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将 加快制定发布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照重点监管目录,强化精准执法,突出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聚焦监护人负责制以及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关键环节,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严格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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