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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燃气公司两次擅自提高气价,不执行政府定价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2-06-08 来源: 浏览:

江西一燃气公司两次擅自提高气价,不执行政府定价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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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4月,江西信丰县一燃气公司因两次擅自提高气价,高于政府定价多收气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被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9万余元、罚款 8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注:罚款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市场监管局调查, 该燃气公司在未取得政府价格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无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对信丰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用户提高供气价格两次,货值金额为106万余元,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 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信丰县物价局对销售天然气的价格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 如不执行政府定价, 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本案该燃气公司仅在一个星期内便将工业、工商用户的气价提高两次,气价近乎政府定价的二倍。县市监局对其处以 没收违 法所得 并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符合上述规定的罚款幅度。

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燃气收费标准、多收燃气费及其他燃气安装费用等行为一直是燃气公司被行政处罚较多的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燃气公司需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合法合规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跨类别收取费用,否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企业的 信用评价、特许经营评估 等也会带来负面影响。燃气企业应做到收费合规的 “事前预防” 与行政处罚的 “事后救济 并举,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双管齐下。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天然气用户反映,信丰某燃气公司在未取得政府部门批准前擅自提高供气价格,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提醒告诫书 ,告诫当事人立即纠正擅自调价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稳定。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工业园区某企业的举报电话后,于2022年3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分公司某服务中心查阅了当事人2022年2月18日-3月2日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明细表和公司两个文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2月25日对县区域的工业、商业天然气用户上调了供气价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送达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改正。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分公司某客户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提取了当事人2022年2月18日至3月2日期间收取信丰县区域工业和商业天然气用户的预存款明细一份共4张;提取了当事人关于天然气(LNG)供气价格调整函二份;提取了当事人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给天然气使用单位关于上调价格的通知一份(电脑导出)。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客户服务中心的经理梁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副经理刘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LNG天然气销售价格属于 政府定价 ,依据《信丰县物价局(信价字<2016>9号)文件》的规定其销售天然气的价格标准是4.3元/立方米。 当事人在未取得政府价格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无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对信丰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用户提高供气价格两次。

第一次擅自提价的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应执行的价格为4.3元/立方米,实际执行的价格为5.6元/立方米,期间共销售天然气130072立方米。第二次擅自提价的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应执行的价格为4.3元/立方米,实际执行的价格为7.0元/立方米,期间共销售天然气47488立方米。截止到2022年3月2日当事人提高价格销售天然气的数量为177560立方米,货值金额为壹佰零陆万零捌佰贰拾肆元贰角(¥:1060824.20),违法所得金额为贰拾玖万柒仟叁佰壹拾壹元贰角(¥:297311.2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当事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身份等事实。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等事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刘某、梁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工作人员身份等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局执法人员对工作人员刘某、梁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政府价格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当事人提供的公司文件二份,证明当事人提高天然气价格的时间、次数和价格。

5、当事人提供2022年2月18日-3月2日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明细表四份和增值税票据四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提高价格后销售天然气的数量、金额。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询问时均出示了执法证,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清楚,并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 责令退款通知书 (<信>市监价责退[2022]1号)。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信〉市监〈价〉罚听告〔2022〕1号)。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于即日下午向本局提交了一份回复函,内容为要求本局撤销对其相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燃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 ,经本局案审会讨论研究,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调查人员认为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信丰县物价局(信价字<2016>9号)文件》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第一条“居民生活用LNG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5.30元下降为4.30元;工商业用LNG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6.10元下降为4.30元(其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之规定 ,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 然气销售价格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执法定价制定价格的。”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从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获取缴款码后至以下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等。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6个月内依法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或者信丰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今日编辑:王倩颖

来源: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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