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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这些行为或被罚款

时间:2023-04-23 来源: 浏览:

生态环境部:这些行为或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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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4月20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意见的通知。
《办法》指出,不按规定排污的责任追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入河污水排放量或者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排 — 17 — 放总量超过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有关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入河 排污口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或者未依法依规披露入河排污口设置、 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五)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5月26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点击查看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消息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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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
编辑 | 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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