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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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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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浙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等项目建设。
将补助期限延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
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补助政策按
“先到先得”原则进行补助
。
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项目资金,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企业。
本办法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
在2024年6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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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浙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等项目建设。
将补助期限延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
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补助政策按 “先到先得”原则进行补助 。
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项目资金,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企业。
本办法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 在2024年6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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