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可上诉申请撤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并不是一锤定音,这一企业率先维权。

可上诉申请撤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并不是一锤定音,这一企业率先维权。

时间:2023-03-07 来源: 浏览:

可上诉申请撤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并不是一锤定音,这一企业率先维权。

点击关注→ 安全永无止境
安全永无止境

aqywzj

一群当E(环境)H(健康)S(安全)是事业的小伙伴,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专业知识,共享全球资讯,分享生活中的趣味儿。安全永无止境,天更蓝,水更清,生活工作更happy。

收录于合集 #政府监管 2个
点击上面微信号关注我 关注我哟

每一个注重安全的人

关注置顶 了“安全永无止境”

大家好!这里是@安全永无止境 微信公众号!欢迎关注!避免事故,从关注安全开始!

本公众号发送的任何课件都支持原版PPT下载,详情请关注文末公告!

微信订阅号@安全永无止境发现这是一起特别有意思的案件,不管被告区应急局,还是事故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等,都存在不严谨、违反现有法规及程序的地方,最后被诉讼导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被撤销。

由此可见安全工作一定是严谨和细致的,应遵守现行的法规条例,否则会闹笑话,误大事!同时,安全的很多时限也非常重要,一定要牢记, 本文就将安全相关的22个关键时间节点,在本案件后面一次讲清楚!

-01-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17日,某粮油经营部经营者马某购买防水地胶卷材,雇请作业工人2名对其1号库房进行防潮防水作业,使用液化气喷枪对SBS防水卷材进行加热粘贴,当天施工200多平方米。5月22日上午,马某现场指挥工人对1号库房东北角进行防水防潮作业,于9时38分结束。11时55分许,粮油经营部1号库房与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电器库房相邻的东北部冒出浓烟。当地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23日4时许,火势被全部熄灭。

事故后,区安监局成立了“5.22”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黄某参与调查。同年7月20日,区消防大队作出 《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5.22”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粮油经营部1号库房在 防水地胶施工期间 使用明火作业不当,引燃 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电器库房内 可燃物质蔓延致灾 ”。 马某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市消防支队提出书面复核。市消防支队于2018年9月4日作出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撤销了区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责成该大队对火灾原因进行重新认定。同月30日,区消防大队作出 《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 ,认定“5.22”火灾事故原因为 不排除 粮油经营部1号库房在防水地胶施工期间 使用明火作业不当 ,引燃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电器库房内可燃物质蔓延致灾”。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重新认定书 不服 ,向市消防支队 申请复核 。同年11月8日,该消防支队作出达公消火复字[2018]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维持 火灾事故认定。

2019年1月15日,区消防大队对“5.22”火灾事故起火场所、起火原因、火灾损失情况向区安监局提交 《消防技术调查报告》 ,并于同日就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亦向该局提交说明。2019年3月4日,“5.22”事故调查组作出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事故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七大部分 。其中“ 事故损失情况 ”载明“事故过火面积约2700平方米,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31.5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和性质 ”载明“

(一) 直接原因 …… 起火原因不排除 达州市通川区马娃子粮油经营部1号库房在防水地胶施工期间 使用明火作业不当 ,引燃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电器库房内可燃物质蔓延致灾。

(二) 间接原因 1、库房建设不规范2、安全管理不到位3、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所建库房“5.22”火灾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载明:

1、粮油经营部(经营者:马道恒)。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进行防水地胶施工期间使用明火作业不当,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承租方陈先东。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未严格落实对库区分租商户的安全管理,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督促出租场地规范建设,未对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违法《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区应急局在该调查报告后署名并加盖印章,注明为“代章”。区安监局、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农业局、区消防大队、区工商质监局等相关人员8人在关于“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表上,分别 签署“无意见”并签名 ,但 均未签署时间 该签名表除安监局黄某外,其余7人均 无法确认 是否属于“5.22” 事故调查组成员 。同年3月18日,被告区 应急局作出涉诉26号批复 ,主要内容为:

一、 同意 事故调查组在《“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5.22”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及事故性质的 认定

二、 同意 事故调查组在《“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5.22”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 处理意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之后,案外人何飞、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 市消防支队作出的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认定的事故责任,以民事赔偿为由将原告达州鑫源公司起诉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被告区应急局于2019年5月向原告 送达上述批复 后,致其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区应急局 辩称 在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川区人民 政府 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明确 由通川区安监局 牵头调查 ,但 未提交相关会议记录

-02-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达州市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所建库房“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区应急管理局负担。

2020年6月1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3-

裁判要旨

1、关于本案被诉26号批复是否可诉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26号批复是否可诉的 关键在于有没有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案涉批复基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 涉及 到达州鑫源公司在事故中的 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对达州鑫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达州鑫源公司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审判决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区应急局认为该批复不可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是否合法的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四川省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 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事故调查组长由相关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或者指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本案区应急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 无法证明 “5.22”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按前述规定受指定担任及其调查组成员构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应对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和组长受指定担任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案涉“5.22”火灾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与前述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符

3、关于事故调查组提交报告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 技术鉴定 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区消防大队对事故所作事故技术调查时间应当不计入调查期限( 注:法院的理解错误,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并非条例中所指的技术鉴定,不应扣除,该事故调查报告确实超出法定期限 。一审法院已查明2019年1月15日区消防大队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消防技术调查报告,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扣除技术鉴定所需时间 ,至2019年3月4日事故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未超过60日。但一审判决认为从市公安消防支队2018年11月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的次日起,至事故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的时间超过60日,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4、关于通川区应急局是否具有作出本批复的法定职责的问题。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 做出批复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一般事故 (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调查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 或者授权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并报涉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案“5.22”火灾事故系一般事故,应由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或者由授权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区应急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只有组织调查处理的职权未经政府授权 ,区应急局 不具有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职权 上诉人区应急局认为“办理结案工作”包含了批复的职权,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政府才具有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职权。区应急局在诉讼中提交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区府办(2011)29号《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无法证明通川区人民政府明确将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权授权给通川区应急局, 即便按照 区应急局庭后提交的XXX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通区[2018]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办委、区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的规定,区应急局也是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调查生产事故和办理结案, 受委托实施的行为,其职权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仍在于委托单位区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法“职权法定”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若将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职权 授权 给区应急局 应当明示 。因此,区应急局不具有对《“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的职权,其作出关于《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所建库房“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系 超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区应急局做出的26号批复并无不当。

整理:张老师 |来源:安全合规、四川中院

以下这22个时间节点, 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要

1小时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小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24小时 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48小时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 48 小时内 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 ,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 2 日内 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日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 3 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登记办公室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 3 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 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日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 5 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 补办立案手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 5 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7日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7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

    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 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 7 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7 前,通 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0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日 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 10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5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 做出批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 ,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 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 15 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日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0日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 30日 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 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 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30日内 ,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日 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日内 ,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日内 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 30日 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30日 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 30日 ,不超过1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日 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日 ;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5日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日 内审查完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45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45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0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60 ;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个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 3 个月 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6 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 12 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个月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 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 1 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年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 两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3 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年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6年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本文资料下载方法

需要下载原版PPT及视频的小伙伴, 可以在本公众号回复“资料下载”四个字,按照回复的方法获取。 如果有问题,请扫描最底部的二维码,加微信好友咨询!

  ——【关注我们】——

公众号:安全永无止境

ID:aqywzj

联系我们


好文大家读 不管你在哪里读到有价值的(EHS或管理类)好文章,请记得随手发给安全无止境。 投稿邮箱: 投稿请您准确核实文章原作者姓名及文章出处, 鼓励原创,我们会将原创文章的赞赏金交给原作者。

EHS微信公益课堂社群服务

加入安全无止境EHS微信社群,与数千EHS小伙伴交流、听专业课程,快乐玩耍,共同进步!

入群请加微信账号:seeyoudayday

扫描右边二维码

图文版权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或来自安全无止境微信社群EHS小伙伴,若您是原作者且不希望文章被转载,请联系我们处理;欢迎转载 安全无止境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