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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备电厂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为0.0388元/kWh(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时间:2023-08-16 来源: 浏览:

浙江:自备电厂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为0.0388元/kWh(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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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 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 0.0388元/千瓦时(含税) ,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则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若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办理三余相关退税的企业,则需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此外,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于9月30日前对存量三余自备电厂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函告当地电网企业,继续执行相关减免政策。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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