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10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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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充分发挥警示作用,近日,成都市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3起典型案例。
01
崇州某医院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2021年5月3日,执法人员对崇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5年投入运营起,一直未办理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手续,且未将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经查阅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验收意见中载明“废水经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西河”,验收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1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02
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生活污泥处置的企业。2021年9月9日,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信访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现场踏勘和调阅台账,发现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证明显示2020年7月13日处理污泥29.98吨,7月14日处理污泥33.53吨,实际7月13日处理污泥70.835吨,7月14日处理污泥151.195吨,该公司提供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况证明与实际不符,且超过环评批复日处理量。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40.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8.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四川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一号行动”中对四川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即通过了自主环保竣工验收,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发现:1.该单位验收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中勾选“不存在无证排污情况”,与实际情形不符;2.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洗版废水池沉渣、废油墨桶,但在验收中擅自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环评文件”认定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变更为一般固体废物。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32.8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验收仅几小时就完成?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不容作假!
金华市查处浙江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3年3月3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信息系统”对企业自验项目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金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年产120万件化妆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存在无专家组签字等异常情况。经查,业主单位委托浙江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技术公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技术公司无验收监测资质,遂将该项目验收监测业务转包给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并授意检测机构肖某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技术公司仅负责组织验收专家评审工作。
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线上巡查,线下联动”的非现场检查模式,从源头查起,理清各方责任,于细节处见真章,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既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又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打扰,对第三方监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自主验收“走过场”?严惩!
温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描述
2022年11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在对全市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开展评估抽查中发现,温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验收机构”)在为温州某过滤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提供自主验收服务时涉嫌弄虚作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展开调查,发现验收机构在提供验收服务时未对照环评核实现场,在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年产量较环评批复明显增加(环评中压铸机为1台,年产量为50吨;实际压铸机4台,年产量70吨),废气处理设施标干排气量明显不符合环评要求(环评为8000立方米/小时,实际只有5000立方米/小时),部分污染治理设施未配套建设完成(烘箱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排气筒高度未达环评要求的15米高度)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9月违规出具了虚假验收检测报告。
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厅要求,持续强化对企业自主验收监管,常态化开展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抽调执法、审批、监测等行业专家组建专家组,对上传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中的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通过专家线上书面评估和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相结合,查实、查准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了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现场核实—依法查处的闭环工作机制,拓展了环境执法新领域新模式,有力震慑了自主验收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
转自:浙江生态环境
“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被列入生态环境部2023年重点任务之列。根据国家工作部署,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发力,开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一
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
环保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发现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该公司喷漆、调漆、烘干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同步调阅查看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发现该公司无废活性炭转移记录。
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查看,发现其喷漆、调漆、烘干废气未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经喷淋塔+UV光解处理后排放,与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不一致。
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对佳得胜眼镜有机废气处理情况的描述
喷漆、调漆、烘干废气仅配套UV光解处理设施,未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
【查处情况】
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处罚款22.8572万元;对负责人周某处罚款5.4286万元。
典型案例二
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环保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对铭兴公司有机废气处理情况的描述
现场检查发现铭兴公司1台复合机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吹塑机废气收集管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且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四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5813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处罚款5.43万元。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晋江市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弄虚作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相关信息抄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查处。同时督促铭兴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转自:福建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之一 玉溪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典型案例之二 曲靖市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转自: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典型案例5
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区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问题线索,对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产负荷不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编写虚假工况,同时擅自减少污染物检测频次,基于错误折算的畸低废气检测数据出具了验收报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造成环境污染。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区分局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自主验收制度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但部分第三方验收机构盲目逐利,放松质量控制,验收“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通过严厉打击第三方验收机构弄虚作假,能够有效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自主验收制度的公信力。
转自:山东生态环境
编辑:君君.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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