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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咨询回复——关于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排气流量监测位置的咨询

时间:2023-01-29 来源: 浏览:

【权威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咨询回复——关于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排气流量监测位置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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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厅领导:您好!《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规定颗粒物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不见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于现场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科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数量和采样频次。请问采集气态污染物同时测定排气流量时,采样位置不满足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不见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是否可以参照颗粒物监测位置设置,在距离弯头等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处设置采样断面,进行排气流量监测?

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5.1.4规定“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5.1.2选取。”因此,采集气态污染物并同时测定排气流量时,采样位置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并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当存在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的特殊情形时,可按照(HJ/T 397-2007)中5.1.3执行(即: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数量和采样频次),但应对测试现场特殊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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