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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3-05-18 来源: 浏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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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 进年”活动的通知》 后,2023年5月6日又发布了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要求,按照总局党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部署,有效防范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 事故死亡101人-《2022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等“关键少数”,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两个规章的施行,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岗位职责 ,按要求认真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的作用,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二)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要求, 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并视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

(三)抓住重点设备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 结合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和弱项,针对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 相关工作方案见附件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并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帮扶(2023年8月底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协助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三)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2023年11月底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实现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边排查边治理边提炼,总结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客运架空索道专项排查整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时间进度要求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扎实有力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联合互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注重提炼总结,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的长效机制。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进展情况,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按照各整治方案的要求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特种设备局”)。

附件:   
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2. 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3. 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4.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5.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方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设备购置

企业购置特种设备时,一定要审查 生产厂家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制生产许可证、设备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时,也要选择 有资质单位 进行,施工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办理开工告知 接受检验机构的安装监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设备登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要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五项:

⑴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⑵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印章);

⑶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量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⑸锅炉登记还要提供能效证明文件。

未按时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设备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要定期进行校验。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84条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设备操作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使用单位不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86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证》的常用设备操作人员有七类:

⑴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⑵司炉工(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巡查人员需要持证);

⑶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

⑷气瓶充装工;

⑸起重机指挥人员、带驾驶舱的起重机操作人员;

⑹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

⑺叉车司机、观光车司机。

【符合下列六个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需要配备专职的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员

⑴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⑵使用5台以上(含)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⑶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⑷使用10公里以上(含)工业管道的;

⑸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⑹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的。

第五、设备状态变更 

受企业生产状况、设备使用寿命等影响,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常常处于动态过程,如:停用、注销、报废,以及移装、改造等,设备状态变更均要按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⑴设备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要办理停用手续,停用设备要断开主电源、设置停用标志,重新启用时要进行检查,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须经检验合格,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⑵设备注销: 注销的设备可以作变买、转让处理,需要携带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叉车的牌照)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换取设备注销证明,再将注销证明、设备出厂资料一同随设备进行转让;
⑶设备报废: 无使用价值,或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要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报废手续,防止设备重新流入市场;
⑷设备移装、改造(修理): 都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企业不得私自进行,否则违法了特设法,移装、改造(修理)均需要履行告知、检验、重新登记等手续。

第六、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规则》要求, 建立健全4类安全管理档案

⑴技术档案:一台设备一份档案,包括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资料、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等;

⑵制度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及演练资料、隐患管理台账等;

⑶检验检测档案:包括设备台账、安全附件台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仪表)检验检定报告等;

⑷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作业人员台账、作业人员证原件(有单位聘用记录)或复印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需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⑴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⑵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电梯的;

⑶使用10台以(含)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⑷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⑸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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