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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藏】天然气“照付不议”约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纠纷大数据梳理,极具未来参考意义)

时间:2020-09-25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6015

来源:万邦法律

 

编者按:本文是天然气“照付不议”约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的系统梳理,虽然目前这个类型的纠纷并不算太多。但是,随着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管网第三方开放的普遍推行,原先的照付不议合同都会面临新的挑战,新的商业模式下也会召唤新的合同架构,熟悉之前的纠纷情况,对于应对未来不无裨益。

 

 
 
 

“照付不议”(Take -or-pay)是国际和国内大宗能源及其他原料销售的一种主要合同形式。近日,国内著名光伏发电产品制造商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在LCIA被其供应商提起仲裁,金额高达九亿美元,该案纠纷据称涉及照付不议约定。(详见《标的金额9亿美元!中国顶级光伏制造商卷入LCIA国际仲裁案! )此外,2017年5月19日《Primeline能源与浙江天然气“斗气”,最后到底怎么办...... 》介绍了超准能源控股公司(Primeline公司)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就丽水36-1气田天然气销售合同纠纷的仲裁案达成和解(编者注:该案为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使得纠纷得以解决)。该案纠纷同样涉及照付不议义务。2017年6月14日《泰坦之战!俄乌油气巨头800亿美元仲裁案鹿死谁手?还看SCC!》介绍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与乌克兰石油天然气公司(Naftogaz)之间高达800亿美元的天然气供应和运输合同纠纷,也涉及照付不议义务。本文收集的材料显示SCC仲裁庭裁决最终认定照付不议条款无效,驳回Gazprom依照照付不议约定提出的560亿美元请求,这是极为罕见的。

 
 

 

 

“照付不议”最早由“壳牌”石油公司在对外能源销售市场运作中采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大宗能源及其他原料销售的一种主要合同形式。“照付不议”离我们并不远,基本上从上游气源开始,衔接中游管网,延至城市燃气,以至终端工业用户,贯穿了整个天然气行业的产业链条。无论是在西气东输工程还是中俄4000亿美元的天然气大单中,都有“照付不议”合同的影子。近日,有自媒体报道国内著名的光伏发电产品制造商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其供应商提起仲裁,其中也涉及“照付不议”的相关约定。

 

一、”照付不议“的特点

 

“照付不议”合同一般是指即使卖方未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买方也必须支付一定款项的协议。照付不议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最低购买数量义务

 

照付不议合同在产品或服务数量方面,一般规定购买人的购买数量不得低于项目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时的产量。这主要体现在对照付不议量的具体明确规定。照付不议量是指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并提取的产品数量,在照付不议量以内,买方即使没有提取任何产品,也必须向卖方付款。

 

(二)买方付款义务的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

 

在照付不议合同项下,卖方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只要卖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使买方未接受合同项下的产品,也要履行支付义务,买方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是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

 

(三) 卖方照供不误与买方照付不议的义务对等

 

与买方照付不议义务相对应的是卖方的照供不误义务,即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不间断地向买方供应合同规定的产品,无特殊情况下卖方不得随意中止或变更合同,否则必须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照付不议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从理论上来看,“照付不议”合同是一个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以达成“双赢”的法律合同,但是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或者对比力量悬殊,存在以下争论。

 

 

(一)是否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照付不议合同是全球大宗能源供应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即使在冷战时期最寒冷的日子里,俄罗斯的天然气也可以顺利流向欧洲。这其中的关键在于通过在合同中确定买方的照付不议义务和卖方的照供不误义务,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于照付不议合同不熟悉的人而言,买方付款义务的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确实严格,但是与之相对应的照供不误义务同样是一种很严格的义务。以常见的天然气供应为例,除了在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下,卖方必须依约供应产品,无论何种情况都照供不误。这对供应方而言是一种巨大的压力,从上游油田的开采到中游管道的运输,从技术的执行到商务的协调,各个环节都不允许出现纰漏。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卖方的强势甚至垄断地位,可能出现有失公平的情况。例如,上游卖方突出强调合同的“照付不议”义务,却在合同中忽视甚至是未体现自身对买方承担的“照供不误”的义务。

 

(二)合同的调整

 

晚近,照付不议合同的合同年限呈缩短之势,合同形式也趋于灵活。但是目前仍在履行的大部分合同的期限仍比较长,长期合同的期限为20-25年,中期合同一般为5-8年。这是因为,为满足买方的需求,卖方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投资资金、费用和成本用于相关的设备和项目,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规定买方的最低购买数量义务和一定的合同年限,以保障卖方投资的按期收回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坚持依据照付不议合同履行,虽然可以降低或减少部分市场风险,但是难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在一些照付不议合同中还约定有“忠实条款”,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合同当事方的利益。但是,对于“忠实条款”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等,在实践中合同各方理解不同,导致争议发生。

 

三、涉及照付不议合同案件的判决情况

 

“照付不议”合同引进国内的时间并不长,起诉到法院的相关纠纷数量有限。以“照付不议”作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的案件不超过15件。但是从中仍可以就中国法院对待“照付不议”合同的立场观点进行初步整理。

 

(一)适用”照付不议“的前提

 

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海油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山东高院认为,富海公司要求中海油新能源公司承担“照付不议”的前提是双方对采取此种“交易模式”达成合意。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富海公司还应当承担“照供不误”的义务,并且双方还应当对适用该交易模式时具体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认定,富海公司与中海油新能源公司并未签订《焦煤炉气购销合同》,因此双方就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照供不误、照付不议”交易模式并未达成合意。双方在实际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也没有适用这一交易模式。即便双方就该模式达成合意,主张适用的一方还应举证证明双方对于该模式如何履行的具体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对此,富海公司同样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并不适用“照付不议”的交易模式。

 

(二)有限适用“照付不议”

 

中广核双闽燃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蚌埠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认为应当适用“照付不议”所规定的标准,但是中广核公司并未实际供应部分天然气,如果按照此标准要求利拓公司支付气款,明显高于中广核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液化天然气行业平均利润,酌定利拓公司支付中广核公司150万元。

 

在该案之后、作为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典型案例的普莱克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长兴凯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长兴公司应按照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乘以产品单价支付相应价款,但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普莱克斯公司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酌定调整应付款项。

 

(三)不予适用

 

在中广核双闽燃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蚌埠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南京中院认为,关于双方所约“最低气量照付不议”条款的适用问题。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不具备正式使用条件。即便利拓公司已实际存在供气行为,亦不足以证实案涉设备具备实际供气条件。其次,现有证据亦证明在2015年12月8日,中广核公司仍就案涉项目订购设备且在诉讼中将此列入损失清单中,足以证明中广核公司称其于2015年7月15日已正式供气缺乏事实根据。由于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6月24日不应视为正式供气期间,且中广核公司亦未按约实际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其主张适用“最低气量照付不议”条款计算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应不予支持。

 

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华油博瑞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华油博瑞主张天然气行业中存在“照付不议”规则,但华油博瑞并未充分举证该规则的存在,即使其提供的学术论文也指出其目前范围为国际领域。华油博瑞主张“照付不议”规则无有效证据支持。

 

(四)依照合同约定予以适用

 

原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鑫胜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照付不议天然气供用区间合同》(2011-2015年)、《2011年度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合同》、《2013年度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条款之约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气,被告未按时支付气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气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X公司与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讼争双方签订的《供气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X公司的照供不误义务和Y公司的照付不议义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讼争合同系长期合同,合同对Y公司每年购买氧气、氮气的小时数及每小时达到最低购买量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多年,Y公司本案之前仅在2007年未完成氧气最低购买量,且已将差量款项支付给X公司,说明Y公司对于“约定用气量”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合同还订有“忠实条款”,赋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调整的机会,合同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形,双方应对意思自治支配下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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