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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发电输煤“1·11”摔伤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7-26 来源: 浏览:

盐城发电输煤“1·11”摔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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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盐城发电输煤“1·11”摔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11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省12345转办举报件,举报人反应: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在2015至2019年间,发生多次人身伤害事故。6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亭湖区应急管理局对相关事故进行核查。6月28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函件, 初步认定2018年1月11日下午盐城发电有限公司输煤班检修工去仓库领取暖器时,发生一起摔伤事故,要求对该起事故组织开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4〕8号)的相关规定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三起事故组织开展调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新洋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工委、派出所、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注册地址位于盐城市人民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解某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5M,注册资本337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批发、零售;售电、电力购销代理及咨询;粉煤灰、石膏及其他电力副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前身为盐城发电厂,始建于1958年。2003年,该公司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划归江苏省国信集团,现为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历经八期扩建,现有2台135MW热电联产在役机组(10#、11#机组,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均投产于2005年7月。2014年,该公司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总投资7239万元对锅炉烟气系统进行了脱硝技术改造。《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6号)等文件鼓励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该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正式开始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8年5月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完成。

(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该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认定在役发电机组全部关停(苏发改能源发〔2021〕233号)。根据国信集团《2022年盐城发电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第一次专题会会议纪要》(〔2022〕4号),该公司制订了《关停资产处置及相关款项清收任务表》,以2022年年末为完成时间节点,现有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土地资产全部移交盐城市城投集团。

目前,该公司现有员工748人,平均年龄52周岁,一些大龄员工正在办理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手续,其他人员都分流至江苏省国信集团下属其他单位,公司仅保留部分管理人员进行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后续的关停处置工作。

二、现场勘察情况

由于该起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事发现场及相关监控记录已无法查证。调查组根据该公司的《不安全情况调查分析报告》,并结合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材料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事发情况进行了分析,所有涉及事故经过的材料均为郑某勇本人自述。

三、事故经过及相关情况

(一)事发经过

据郑某勇本人自述:2018年1月11日14时左右,盐城发电有限公司输煤班技术员顾某芹安排顾某华和郑某勇去仓库领取暖器放在燃料部办公楼,由运营班自行领用,顾某华为工作负责人。14时20分左右,顾某华乘坐郑某勇驾驶的电动车领取暖器至办公楼后就没有出来。郑某勇将电动车停在办公楼南侧的水泵房时发现电动车后溜,就到西侧的垃圾池去找块砖头准备垫在车后轮。因路面上有雪和树脂粒子,郑某勇不慎滑倒后爬起找了一块砖头把车垫好,就进了办公楼班组休息室。经调查,郑某勇所在班组工人、班长,均无人证实郑某勇是在工作过程中摔倒;事发现场发生变化且无任何影像资料。经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盐人社工认〔2018〕第375号)核查,同事顾某华、凌某华证明当日郑某勇去仓库领料前,二人均未见其左手臂有任何异常;班长唐某前和同事凌某华证明当日郑某勇去仓库领过料后,反映其在垃圾池摔倒并且称其左手臂疼;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部亦对郑某勇所述受伤经过予以确认。

(二)伤者救治及工伤认定情况

事情发生当晚郑某勇电话联系班长唐某前说自己摔了一跤,要求第二天上午去医院诊断。2018年1月12日,郑某勇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烧骨远端、月骨背侧撕脱性骨折。当日下午,郑某勇向所在班组进行了汇报,并书面表示仅需要休假疗养无需进行工伤申报,燃料管理部经按照其个人意见同意休假疗伤至6月30日。6月30日后,燃料部多次通知郑某勇上班未果,便明确告知其8月1日起必须正常上班。

2018年9月4日,郑某勇向燃料部提出对1月11日摔倒的事情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1月10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勇左手腕伤情部位为工伤(盐人社工认〔2018〕第375号)。2019年6月24日,郑某勇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就左腕进行了手术治疗。2021年4月12日,取出左腕固定钢针。

四、人员受伤情况

(一)伤者基本情况

郑某勇,男,身份证号:320911197******458,事发时系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部工人。

(二)伤情认定

2021年10月13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郑某勇伤残等级为捌级(苏0999劳鉴工初〔2021〕56号)。

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的相关规定,伤者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达到重伤标准。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郑某勇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路面上的危险源辨识不清,不慎摔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其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2、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该公司虽然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厂区内路面上有雪和树脂粒子未及时清扫,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三)事故性质

据郑某勇本人自述事发经过、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不安全情况调查分析报告以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盐人社工认〔2018〕第375号),调查组认定盐城发电有限公司“1·11”摔伤事故是一起构成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属地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由新洋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某勇,男,燃料管理部人员。该工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路面上的危险源辨识不清,不慎摔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唐某前,男,燃料管理部班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经常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2018年,部分人员已退休、退养或分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相关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已由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根据《不安全情况管理制度》进行了处理,建议由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将前期处理结果及约谈记录上报新洋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盐城发电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危险作业的审批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技能,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全面落实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和各板块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监管行业领域和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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