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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实施垄断行为,该如何应对?同一省份、两起燃气领域行政垄断案件

时间:2023-01-18 来源: 浏览:

政府主导实施垄断行为,该如何应对?同一省份、两起燃气领域行政垄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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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2年第五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其中有两个案例涉及瓶装燃气,均发生于贵州遵义范围。

第一个案例中,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遵义城管局”) 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推动瓶装燃气企业整合经营,组织企业签订了《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等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的横向垄断协议 。在此之前,湖南怀化市住建局就曾实施与本案类似的行政垄断行为,其要求整合怀化城区瓶装燃气销售业务,促成区域内两家瓶装燃气企业达成划分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链接: 政府主导下达成燃气垄断协议案后续:发出《行政建议函》、燃气办主要领导被处分! )

此外,遵义城管局还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下发通知明确由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市各县(区、市)燃气企业待检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排除、限制了其他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公司的公平竞争。

去年6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遵义市中心城区8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就提到案件存在行政垄断的情况:“经查,遵义市原城市管理局(现由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相应职能)通过下达整合通知文件、召开会议商议整合事项,以行政手段方式推动了企业整合经营。”(链接: 遵义8家LPG公司横向垄断被罚!当地城管局废止支持LPG整合的文件! )

在第二个案例中,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通知,规定“全县燃气经营网点必须挂靠公司经营”“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时,必须要有挂靠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手续”。此后同意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由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正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经营全县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等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规定。

在当前燃气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政府部门面临较大的安全监管压力,燃气企业应特别注意防范政府主导下的垄断行为。

那么, 在面临行政机关具有反垄断风险的行政指令时,燃气企业应如何应对? 正确做法是予以拒绝,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如果被迫实施了相关垄断行为,燃气企业就该如何? 一方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或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建议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争取从轻处罚或者适用宽大制度。关于反垄断执法应对的更多问题,也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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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18年,当事人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规范管理和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对中心城区各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等文件, 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成立统一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召集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商讨实施整合事宜,并 明确由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市各县(区、市)燃气企业待检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燃气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 以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整合经营,将原本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充装企业和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 ,在已整合的区域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导致液化气用户只能购买经整合后的充装企业挂靠的液化气经营网点的商品; 组织企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 ,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制定价格动态调整测算表,指导企业统一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瓶装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促成充装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在遵义市瓶装燃气钢瓶管理的过程中, 在原本应当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市场上指定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统一检测,排除、限制了其他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公司的公平竞争 ,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相关文件,消除相关后果,恢复市场公平竞争,将原保留在市级的城镇燃气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区)级。当事人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1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的通知》,规定“ 全县燃气经营网点必须挂靠公司经营”“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时,必须要有挂靠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手续 ”。2018年1月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的批复》, 同意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由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正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经营全县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等工作 ,配送中心统一燃气配送车辆、员工服装、燃气瓶标识标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正安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组织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整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文件,告知涉及相关企业,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今后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来源: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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