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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燃气事故居高不下,到底是谁的责任?

时间:2020-08-30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 / 石芝峰

笔者按: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当前燃气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燃气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热议的话题。面对这样的现状,政府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燃气用户等作为燃气安全的主体参与者,是否应该反思一下?

 

为此,笔者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燃气安全的各主体参与者应该履行的主要责任考虑,反思各方存在的问题,希望对改变当前燃气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带来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部门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能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燃气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其实,这个责任对确保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不能推脱。

 

然而,从当前的现状看,政府部门对燃气安全的监管己经凸显众多不足,以下几方面尤为突出:

 

1、监管队伍专业素质较低。从当前的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队伍主要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大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甚至有的人员对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常识一窍不通。这样的监管队伍要想按质按量履行监管责任,实属让人质疑!

 

2、监管力量单一。从当前的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主要由当地政府的某个部门充当(如城建部门),缺乏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3、监管存在缺位。从当前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实对燃气安全监管存在缺位,主要表现在对燃气经营资质的监管上,尤其是瓶装液化气的经营资质监管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从实质上严于监管,从而导致黑气经营呈现蔓延态势。

 

二、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

 

精心梳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发现,以下条款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但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因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完全履行以上这些责任而担责的事故案例时有见诸报端。就拿入户安检工作来说吧,管道气经营企业整体都做得比较好,而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却做得相对比较差,真正能按质按量完成入户安检工作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寥寥无几,也难怪瓶装液化气事故占到全年总燃气事故的70%以上。

 

因此,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化成服务型的责任。比如,在履行以上责任的同时,应该建立24小时燃气帮扶制度,对燃气用户在日常用气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任何时候都能第一时间维修和解决。只有这样,燃气经营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营。

 

三、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要责任。然而,对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售后安装、维修服务来说,大部分都是由当地的水电师傅在从事。此外,从近几年权威部门对燃气燃烧器具质量的抽样检测,发现有高达20%的产品不合格。这些足以成为当前燃气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的原因,理应让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静下心来好好反思一下了。

 

四、燃气用户的责任

 

平心而论,燃气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燃气用户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它将会给燃气用户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否则,它带给燃气用户的将会是惨痛的燃气事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燃气用户的主要责任。然而,在日常的用气中仍然有少部分燃气用户没能完全履行这个主要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贪小便宜,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燃气器具。

 

2、安全意识淡薄,超期使用燃气器具。

 

3、无视法律法规,出现私改燃气设施、偷盗燃气等违法行为。

 

以上这几种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户内燃气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应该值得燃气用户认真反思。

 

结束语:总之,燃气安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只有综上所述燃气安全的各主体参与者(政府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燃气用户等)认真反思且履行各自的责任,当前燃气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的现状才得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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