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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4〕32号

时间:2024-06-05 来源: 浏览:

《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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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省属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省属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省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省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省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省属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  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核心功能。立足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属企业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监测评价、调整、优化的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省属企业的主责主业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省属企业建设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三)引导省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推动省属企业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积极培育行业领先企业;

(四)加强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省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省属企业主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省国资委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企业提出的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等确定。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发展战略,助力推动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主业按照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主业名称,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

拟培育主业名称,应同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统计分类(试行)》的名称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各层级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或产业带动力强、资产规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80%;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可以选取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础的1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5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主要包括:结合主业发展能力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主责确定的“十强”产业,以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优势产业。

第十四条  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省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和生态圈建设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省属企业主业目录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省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已设立的省属企业主责,由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定建议申请,由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进行初核后,上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新组建或重组的省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省政府批复后,省属企业按照批复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申报。省属企业根据主责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内部决策后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建议申请,报省国资委。

(二)审核。省国资委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论证,与省属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省属企业。

(三)核定。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反馈意见对主业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决策后,向省国资委报送书面请示,省国资委予以正式批复。涉及多个股东的,还应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核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省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主责主业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属企业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项目和业务,省属企业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省国资委后,省国资委对其实施清单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主责经核定后保持稳定。省委、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由省国资委按程序对省属企业主责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主业发展监测评价结果和权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申请后,对主业目录、企业名录和特别项目任务清单按程序适时调整。

省属企业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权)划转等情况,确需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按核定程序申请调整。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省国资委可按程序对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调整退出的建议,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将主责主业管理纳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省属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4月末向省国资委报送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按照确定的主责主业,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主业管理模式,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不断创新优化,打造特色企业文化,形成“心无旁骛攻主业”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主责,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企业主业并抄报省国资委。每户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两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按下列情形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应明确清理目标,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二)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链、延链;

(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加强对标挖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四)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省属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应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应分别不超过5%、3%、2%,并且在项目实施前逐项报省国资委复核。未经省国资委复核同意的,不得实施投资。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国资委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巡察监督、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省属企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发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的重要依据。发挥巡视、审计等外部监督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于落实主责有力、聚焦主业发展有效,及时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省属企业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省国资委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省属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权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相关制度。

第四十条  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金融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引导省属企业立足自身优势,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聚焦主营业务发展,强化资源集聚,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核心竞争力,省属企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3—2025年)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国资委围绕进一步完善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追责问责制度,夯实国资国企监管基础,充分开展调研,赴国务院国资委和广东、山西等省市国资委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召开座谈会与省属企业研究改进措施,按照“从严管理”总基调,全面落实省领导深化国企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大调研和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核定标准、核定程序、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主要创新点是:精准管控和动态调整相结合、配套管理和分类施策相结合、年度监测和长效机制相结合,促进省属企业形成“心无旁骛攻主业”的企业文化氛围。

(一)总则。包括制订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责、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定义,主责主业管理应遵守的4项原则,省国资委5项监管职责以及省属企业4项主体职责等。

(二)核定标准。规范了主责、主业的核定依据和要求,主业的管理方式,主业经营指标标准和主业数量等。一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总结概括确定主业名称;二是精准管理主业目录(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企业名录和特别项目任务清单;三是从严限定主业经营指标(1个主业的占比70%,2个及以上的合计占比80%且单个不低于30%);四是提出“四个不得”的限制性规定。

(三)核定程序。规定了已设企业和新设企业主责、主业及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核定程序,核定的主责主业予以公开。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主责主业动态调整、信息化日常监控和年度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价,存量资产专业化整合,存量非主业业务分类管理,主业和投资联动管理,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总额的5%、3%和2%,省国资委形成内部监督合力,用好外部监督力量,实施正向激励措施等。

(五)责任追究。省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包括日常管理、问题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追责问责等。

(六)附则。包括对省属企业和各市国资委制度建设的要求,省属文化企业、金融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等。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推动省属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管理办法》,省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或产业带动力强、资产规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省属企业可以选取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础的1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5年)和任务目标。

《管理办法》明确,省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对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80%;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

对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限定: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省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省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调整退出的建议,报省国资委。(记者 陈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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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山东省关于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典型案例的通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出台

9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鲁应急字〔2022〕101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鲁安发【2024】4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全省化工和危险 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电焊作业监管数据归集和控制指令通信协议》征求意见

山东省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通知(鲁安办函〔2023〕22 号)

【警示】2024年2月28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一企业发生火灾

7死1伤!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鄄城一起爆炸火灾事故通报...

鲁应急发〔2024〕5号《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4死6失联!关于2024年1月19日、20日两起典型事故警示信息的通报

《山东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鲁安发【2024】4号)

鲁应急发〔2024〕5号《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

山东省关于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24〕2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量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3号

山东省关于集中开展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地方标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DB37T4695-2024

山东省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鲁安办字〔2024〕8 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鲁安发【2024】4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量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3号

山东省关于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24〕2号)

2024年2月26日山东济南一住宅发生爆炸起火,致一人遇难

山东省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鲁安办字〔2024〕8 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量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全文

山东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2024年山东继续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行动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52号

关于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15号)

硫酸罐爆炸5亡2伤|山东省烟台招远GDHJ8.11较大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连发12起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山东省聊城市曝光4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全市化工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1死1伤!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菏泽一废弃厂房发生燃爆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菏泽鄄城一废旧粮仓发生火灾1人受伤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4年度)》的通知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通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典型案例7起

山东省东营市安全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

张国清在山东调研安全生产等工作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4年1月14日山东省青岛一公交车停车场突发大火,现场...

2024年1月15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市场商铺起火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河南省关于印发《鲁豫毗邻地区合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4号)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2024年2月1日施行

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化工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修订版)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指南》的通知(鲁应急发〔2020〕106 号)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印发《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组织学习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1月4日山东省关于威海RTJZ科技有限公司“1·4”机械伤害事故警示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23〕23号

山东省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查询小程序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出台26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十一期典型案例

安评检测检验资质!山东省关于收回部分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

山东省应急厅出台加强和改进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16条措施

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印尼一冶炼厂“12·24”爆炸事故的警示

山东省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事故警示]2023年12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一石化厂发生着火事故,附初步原因

2023年12月23日山东省淄博一石化厂起火

山东省东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图册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企业硝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验收指南(试行)》等5个指南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消〔2023〕194号)

山东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合规审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关于学习推广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微山县应急管理普法工作经验做法的通知

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十期典型案例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一冷轧厂酸洗工艺发生火灾的警示》

山东省关于学习借鉴有关市和企业经验做法的函

山东省: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专家会商意见

山东省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省级检查共性问题自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4人死亡|2023年11月9日山东省菏泽定陶鑫怡新能源有限公司11.9较大窒息事故

4死4伤|2023年11月15日山东省烟台莱州市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坍塌事故
4人死亡!山东省安委会《关于菏泽定陶鑫怡新能源有限公司11.9较大窒息事故的通报》
山东省淄博市一项目部发生事故,1人死亡!项目全面停工!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
2017年山东省YC煤矿“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发布全国首个社区应急物资配备地方标准

2017年山东省YC煤矿“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一辆油罐车疑似爆炸起火

山东省发布全国首个社区应急物资配备地方标准

查实假证,2000多个!山东省执法检查

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九期典型案例

2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职务将变动

即日起,山东省开展矿山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2023年11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成泰路一厂房突发火情

山东省龙口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名制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一图读懂|山东省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安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鲁应急字〔2022〕135号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14项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一)19项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22号)

山东省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复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员定向安全生产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指导手册》

山东省安委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创新举措!一文了解“八抓20项”(附企业版文件下载)

《山东省安全生产“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文件汇编》企业版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专题专项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济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待遇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数字化管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推进企业完善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专家会商意见(一)》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70号

山东省关于推进企业完善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70号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通则》(鲁安办发〔2023〕1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效能评估办法》鲁安办发〔2023〕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 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

山东省关于2023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14项

2死2伤!山东省关于枣庄丰泽机械铸造有限公司“9.14”灼烫事故的通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油气储存设施紧急切断阀设置的专家会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通知:进一步加强机械铸造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一)19项

9月10日至9月28日山东省异地执法集中行动。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2023年度第七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关于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暗访检查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2 号)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35号

山东省发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指导手册》

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安委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

《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58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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