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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集 | 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

时间:2024-01-29 来源: 浏览:

第15集 | 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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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生态环境部有相应的解答。 

下期预告:

话题整理中,敬请期待。

音频 |心不烦

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

咨询内容: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2019版名录》)畜牧业03的管理类别判定主要依据为“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具体判定见附录1)。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

答复内容: 您好!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有关解答,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判定为“设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单位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明确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体环境和市政污水管网; 二是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资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未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 《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建议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原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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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成都三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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