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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8-02 来源: 浏览:

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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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我厅拟定了《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环评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7日。
电  话:(0311)87908350
传  真:(0311)87908515
邮  箱: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51)
附件:1.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河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pdf
3.河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申请表(征求意见稿).pdf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9日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环 评机构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 量的意见》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 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对环评机构实施分 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或规 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的单位,适用于注册地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环评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 据环评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评价指标体 系和评价程序,对环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等级,依法依 规予以激励和惩戒,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 环评机构等级评价坚持定期考核和动态调整相结 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 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制定和完善等级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建 立全省等级档案,向相关地区和部门推送等级评价结果,制定分 类管理措施。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下同)负责组织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等级评 价工作,包括环评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现场 核查、等级证明核发等,并根据分级结果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 环评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等级 评价工作,提供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二章 等级评价 
第七条 环评机构等级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 的方式,实行综合累计评分,满分 100 分,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的分值(S)要求如下: A 级:S≥90 分; B 级:75 分≤S<90; C 级:60 分≤S<75 分; D 级:S<60 分。
第八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 D 级: (1)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中规定 的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情形,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 名单”中的环评机构; (2)组织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字或签章、出具虚假环评文件等 行为的; (3)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 (4)因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信用河 北”等网站公示的。 
第九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1)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违规行为的; (2)无法联系到环评机构或工程师,或拒不接受管理部门监 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评机构每月人均编制报告数量 20 本以上、环评工程 师个人信息月度变更 3 次以上的; (4)等级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等级评价结果的;
第十条 环评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具体操作程 序如下: (一)信息提交。每年 12 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 织本行政区域内首次参评或有等级调整需求的环评机构,提交《河 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佐证材料和《河北省环评机构 等级评价申请表》。 (二)信息归集与评价。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归集本 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评价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 的失信信息,结合现场核查,根据评价指标进行打分,确定环评 机构等级。下一年度 1 月底前,将分级结果书面通知环评机构。 (三)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参评机构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予以回复。 (四)评价结果归档。每年 3 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将上一年度环评机构分级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结果进行归档,建立全省环评机构 等级档案,并下发至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核发等级证明。 (五)动态调整。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现场检查 中,要将环评机构等级考核纳入现场检查范畴,比对评价指标, 核实上一年度分级结果的符合性,对等级不符的及时进行调级处 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佐证 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工作场所证明(河北省内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环评编制人员全职证明材料(环评编制人员近 3 个月 及以上的社保凭证); (五)环评编制人员在申请等级评价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 明材料; (六)环评机构在申请等级评价年度承担或者参与过的环境 相关科学研究课题的任务合同和验收报告复印件,或者发布的环 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含征求意见稿)等复印件; - 5 - (七)环评全过程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说明 材料; (八)环评机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 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符合性承诺; (九)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用记录截图
第三章 等级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根据环评机构等级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抽查比例 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 A 级环评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 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 外),除每年开展一次例行现场检查外,基本实现“无事不扰”; 对 B 级环评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 一次现场检查;对 C 级环评机构,实行重点关注,每季度抽查比 例提高至 30%及以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 D 级环评 机构,实行严格监管,不定期组织全省开展靶向复核,抽查比例 提高至 60%以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环评机构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将等级评价结 果推送至生态环境部、河北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 以及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 制,促进环评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等级评价工作中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识别、归集和评价环评机构等级信息, 或者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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