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流与溶质运移数据、模型结果可视化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我厅拟定了《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环评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7日。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51)
附件:1.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河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pdf
3.河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申请表(征求意见稿).pdf
2023年7月29日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环
评机构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
量的意见》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
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对环评机构实施分
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或规
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的单位,适用于注册地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环评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
据环评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评价指标体
系和评价程序,对环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等级,依法依
规予以激励和惩戒,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 环评机构等级评价坚持定期考核和动态调整相结
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
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制定和完善等级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建
立全省等级档案,向相关地区和部门推送等级评价结果,制定分
类管理措施。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下同)负责组织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等级评
价工作,包括环评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现场
核查、等级证明核发等,并根据分级结果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 环评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等级
评价工作,提供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七条 环评机构等级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
的方式,实行综合累计评分,满分 100 分,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的分值(S)要求如下:
A 级:S≥90 分;
B 级:75 分≤S<90;
C 级:60 分≤S<75 分;
D 级:S<60 分。
第八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 D 级:
(1)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中规定
的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情形,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
名单”中的环评机构;
(2)组织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字或签章、出具虚假环评文件等
行为的;
(3)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
(4)因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信用河
北”等网站公示的。
第九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1)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违规行为的;
(2)无法联系到环评机构或工程师,或拒不接受管理部门监
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评机构每月人均编制报告数量 20 本以上、环评工程
师个人信息月度变更 3 次以上的;
(4)等级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等级评价结果的;
第十条 环评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具体操作程
序如下:
(一)信息提交。每年 12 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
织本行政区域内首次参评或有等级调整需求的环评机构,提交《河
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佐证材料和《河北省环评机构
等级评价申请表》。
(二)信息归集与评价。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归集本
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评价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
的失信信息,结合现场核查,根据评价指标进行打分,确定环评
机构等级。下一年度 1 月底前,将分级结果书面通知环评机构。
(三)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参评机构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予以回复。
(四)评价结果归档。每年 3 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将上一年度环评机构分级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结果进行归档,建立全省环评机构
等级档案,并下发至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核发等级证明。
(五)动态调整。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现场检查
中,要将环评机构等级考核纳入现场检查范畴,比对评价指标,
核实上一年度分级结果的符合性,对等级不符的及时进行调级处
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环评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佐证
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工作场所证明(河北省内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环评编制人员全职证明材料(环评编制人员近 3 个月
及以上的社保凭证);
(五)环评编制人员在申请等级评价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
明材料;
(六)环评机构在申请等级评价年度承担或者参与过的环境
相关科学研究课题的任务合同和验收报告复印件,或者发布的环
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含征求意见稿)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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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评全过程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说明
材料;
(八)环评机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
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符合性承诺;
(九)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用记录截图
第十二条 根据环评机构等级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抽查比例
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 A 级环评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
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
外),除每年开展一次例行现场检查外,基本实现“无事不扰”;
对 B 级环评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
一次现场检查;对 C 级环评机构,实行重点关注,每季度抽查比
例提高至 30%及以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 D 级环评
机构,实行严格监管,不定期组织全省开展靶向复核,抽查比例
提高至 60%以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环评机构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将等级评价结
果推送至生态环境部、河北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
以及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
制,促进环评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等级评价工作中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识别、归集和评价环评机构等级信息,
或者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