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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政府举行听证拟解除4家燃气公司特许经营后续来了!三则听证报告结果已公布!

时间:2022-08-29 来源: 浏览:

【后续】政府举行听证拟解除4家燃气公司特许经营后续来了!三则听证报告结果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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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昭阳区人民政府官网等

上周,本公号发了云南昭通市县政府举行解除所辖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燃气建设经营项目投资协议听证会的四则公告 (链接: 政府举行听证拟分别与4家企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云南昭通连续发布四则听证公告

近日,已经举行听证会的三个区县政府发布了 听证报告结果 ,包括:

1. 2022 4 1 日, 盐津县住建局 发布《关于发布 “拟取消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

2. 2022 8 25 日, 昭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关于拟终止昭阳区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听证会的通告》。

3. 2022 8 26 日, 巧家县人民政府 发布《关于拟解除 < 巧家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协议 > 听证会的公告(第 3 号)》。

上述三则公告,有以下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听证代表的组成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五)法律工作者;(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在利害关系人代表方面,涉及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解除的听证一般应当包括燃气公司和用户,比如巧家县的听证代表就包含了此两类的利害关系人。而在盐津县和昭阳区的通告中,则缺少了燃气用户代表。 尽管有社区代表或群众代表,但该部分人员应当属于《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与第(一)项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相区别,并不能作为燃气用户代表。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 1/3 (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三则公告的听证代表人数都满足《实施办法》要求,在昭阳区的听证代表组成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有 5 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有 6 人,并未满足 “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的条件。

二、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六)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 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该三则公告是听证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公开的义务。对照这三则公告,会看到公告内容并不包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听证报告应当包含的全部内容,比如部分公告缺少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或者缺少听证机关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但是需要注意,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向社会公布的应当是听证情况,而并不要求是完整的听证报告。

三、关于听证报告的效力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二)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三)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在昭阳区和巧家县的公告中都称,将认真整理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审慎决策。也就是说,尚未形成最终决策,决策机关也就是听证机关,也即昭阳区人民政府和巧家县人民政府会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再审慎决策。

而盐津县公告中称,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应到15人,实到 15 人,赞成 12 人,反对 3 人,赞成人数大于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的 2/3 ,符合省、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听证委员合议,同意取消燃气公司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盐津县住建局作为听证机关,也应当是决策机关, 盐津县经听证委员合议即作出取消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决策,程序上存在瑕疵。

四、关于政府解除的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三则听证公告反映的内容来看, 政府拟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燃气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②擅自转让燃气经营项目;③擅自变更登记事项;④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等。 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遂建议解除。

关于燃气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确认燃气公司是否具备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以及未办理的原因。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果燃气公司具备上述条件且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燃气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并不能因为燃气公司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结果而直接决定解除协议。

关于擅自转让燃气经营项目、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需要注意,在建设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GF-2004-2502 )中,第 9.6 条规定了燃气公司的临时报告义务,即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2 )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 )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第 3.7 条第( 1 )项约定“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说明“转让特许经营权”与“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概念有所区别, 燃气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属于转让特许经营权。如果特许经营协议未明确约定,则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时仅需要履行提交书面备案报告的义务即可,并不要求需要经过政府批准。

关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此情形并不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的解除情形之一。 公用事业事关公共利益,如果符合“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标准,政府应给予排除隐患和整改的机会,并根据整改情况做出下一步的处理措施,不能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直接收回特许经营权,否则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这也是合理行政的要求。

附件一:盐津县公告

附件二:昭阳区通告

附件三:巧家县报告

拟解除《巧家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协议》听证会议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就巧家县人民政府与巧家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巧家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协议》是否满足解除条件等事宜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

2022年 825 日(星期四) 09:00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

巧家县司法局会议室(巧家县移投大厦十楼)。

四、听证会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县住建局副局长杨德刚。

(二)听证决策发言人:县政协副主席、县住建局局长赵明。

(三)听证监察人:县司法局副局长蹇智毅;县司法局法制股负责人马坚。

(四)听证记录人: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岳芳。

(五)听证代表:

黄凤翔 巧家中城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朝红 巧家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敏  中城燃气用户

田茂英 中城燃气用户

邓德华 中城燃气用户

杨和俊 中城燃气用户

邓家芬 中城燃气用户

陈薪宇 中城燃气用户

田志国 中城燃气用户

黄发翠 白鹤滩街道群众

罗金万 白鹤滩街道群众

孙泽兰 玉屏街道群众

杨丰艳 玉屏街道群众

李顺琼 玉屏街道群众

李 建  云南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昱  县人大代表

李绍学 县政协委员

杨 杰  燃气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参加人

县司法局张庆辉、万寅嵩;县市场监管局王红祥、陈茂;县应急管理局严飞、郑兴顺;县融媒体中心陈运红;县发改局邬云;县工科局李开云;县自然资源局柳尧富、张清福、朱勋建;市生态环境局巧家分局杨凌峰;县水务局周兴友、刘思宏;县交通运输局甘利祥、马奥;县林草局张华、李贵成;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付庭兵;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夏娜、李帅。

五、各方听证代表意见

(一)巧家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代表意见:我司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入驻,在市委市政府要求下我司按燃气行业规范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推进管道燃气项目建设,但遭遇了招商引资到欺商引资近十年。政府多次承诺我司为合法主体,且我司积极配合整改,处于昭通市整改领先水平,已完全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因政府处于支配地位,长期不予办证,我司虽多次申请完善手续但没有结果。政府以停业整顿为手段,欲达解除协议的目的,其提出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擅自转让燃气经营项目、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我司均不认可。政府应全面履行法定、约定义务,依法为我司落实土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人大代表李昱表示:安全最重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至上,坚决支持政府解除协议。

(三)法律工作者李建表示:解除协议是严格按照行政法规来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燃气属于高度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关系群众安全利益,支持政府作出的决定。

(四)巧燃气专家杨杰表示:今年3月份去过配气站,该公司安全制度缺失,安全人员配备不齐整,存在安全隐患,支持政府决定。

(五)用户代表邓家芬表示:同意解除,老百姓要用气,安全问题必须解决。

(六)用户代表杨丰艳表示:一次性解决好,今后加强管控,支持政府决定。

(七)用户代表罗金万表示:安全必须要搞好,但是要尽快处理好,目前已经给生活带来了不便。

(八)用户代表黄发翠表示:支持政府意见,相信政府能解决好。

(九)用户代表田志国表示:支持政府决定,但是尽快处理好,老百姓要用气。

(十)用户代表杨和俊表示:该公司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对解除协议表示支持,抓紧时间整改,恢复用气。

(十一)用户代表邓德华表示:现已存在安全隐患,停气整改势在必行,支持政府决定。

六、决策发言人意见

经调查,巧家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存在经营燃气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转让燃气经营项目、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等违法经营及违反《巧家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事项进行经营的事实,给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解除协议合理合法并极度必要。因此,为维护巧家县燃气行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解除巧家县人民政府与巧家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巧家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协议》。

七、决策发言人对临时接管方案同步做了简要说明

八、听证会评议情况

决策发言人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强调,燃气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必须时刻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听证代表理智、客观的看待问题亦是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后续将结合各方建议,按程序依法依规推进,保障群众的用气安全。

听证发言人明确,将认真整理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审慎决策。

本期编辑 | 夏诗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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