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871-如何准确判定特殊作业中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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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特殊作业方面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如何准确判定企业在特殊作业方面是否构成重大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明确了 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将会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当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均非常重视重大隐患,部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对于一些问题或隐患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应该慎重,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判定标准》的内容、如何准确判定企业在特殊作业方面是否构成重大隐患也非常重要。
下面,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谈谈 如何细化理解《判定标准》的第十八条,明确哪些情况可判定为重大隐患,哪些情景可不必判定为重大隐患 。
【新标解读①】2022版GB 30871最明显的技术变化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相比,技术变化有数十处,但最明显或最主要的技术变化主要有5个方面,分别是:执行效力的提升、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章、5.2、5.3、5.4、第6章、第7章、8.2、9.2、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而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正文全部为强制性条款。即包括术语与定义、通用要求和各专项特殊作业的要求,正文内容全部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包括4.16、4.17、4.18关于特殊作业票的有关要求等,也全部由原来的资料性附录变为强制性条款。只有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供企业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适用于自身的特殊作业票,明确有关的审核、批准人。
结合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特殊作业环节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案例,2022版标准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补充或修改了部分条款的内容,使标准的部分条款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如在第5.2.2条款中增加了“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在5.2.4条款中增加了“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在5.2.9条款中增加了“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在5.3.1条款中增加了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的要求。2022版标准还增加了“5.2.6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5.2.12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等条款。
标准通用要求中,一个重点内容就是进一步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在第4.1、4.4、4.5、4.6条款中,分别明确了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来主责完成特殊作业的作业危害分析、安全措施交底、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办理安全作业票等基础管理工作,而不应由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完成。这些工作对应于特殊作业票中,就是“风险辨识结果”“安全交底人”、安全措施的“确认人”“作业申请单位”等栏均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即业主方有关单位的人员来填写。部分企业在特殊作业前开展作业危害分析(JSA),标准第4.1条同样明确了该工作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人员来主责完成。部分企业对第4.6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理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让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就是“组织”,即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可以主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这样的理解不不正确的,特殊作业票应该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申请单位主责办理,而不能由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主责办理。
标准第5.1.2条明确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这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生产装置区、罐区)内运行状态下的所有直接接触工艺介质的管道、储罐、容器等设备设施上的直接动火作业。这里的工艺介质,是全部的工艺介质,即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非易燃易爆介质。这决定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大部分动火作业将是特级动火作业。
二是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区重大危险源,其防火堤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全部为特级动火。生产装置区的重大危险源无此要求。
标准第7.11条要求“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这就是要求企业在设备检修时,一台设备在同一时间段内需要开展多少块盲板的抽或堵作业,就要办理多少张盲板抽或堵作业票,比如一台反应釜要交出检修,需要加9块盲板,则需要办理9张堵盲板作业票,而不能9块盲板共同办理一张堵盲板作业票。但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量,这9块盲板可以共同使用一张盲板图,在图中清晰标明9块盲板的位置和编号等信息。尽管有许多企业认为“一盲板一票”工作量大、难以执行,但标准条款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只能严格执行。
希望企业正确认识、掌握标准中主要的技术变化,并准确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落实,管控特殊作业风险,保证特殊作业安全实施。
《化工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将会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当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均非常重视重大隐患,部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对于一些问题或隐患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应该慎重,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判定标准》的内容、如何准确判定企业在特殊作业方面是否构成重大隐患也非常重要。下面,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谈谈如何细化理解《判定标准》的第十八条,明确哪些情况可判定为重大隐患,哪些情景可不必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对判定标准的正确理解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应理解如下内容:
1.该条款不仅针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而是针对所有的特殊作业;
2.对于特殊作业从两个方面考虑:有无特殊作业的制度、制度是否得以严格有效执行。
二、应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况
1.未编制特殊作业方面的管理制度,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没有编制特殊作业方面的任何制度、缺少某一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满足其中一项的,均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重大缺失或缺陷,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虽然编制了特殊作业方面的管理制度,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均有,但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依然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1)制度内容非常简单、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制度中没有明确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流程、没有明确特殊作业票的审批要求等。
(2)制度内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如制度内容与GB 30871的要求相差很多,或者一些具体要求、关键数据等与标准均不一致(宽于标准)。
3.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在检维修作业或其他作业时,涉及特殊作业(无论是哪一类特殊作业)而未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手续,可判定为重大隐患。目前对于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企业来说,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较低,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但一些小微企业对于特殊作业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太清楚哪些作业属于特殊作业,所以开展特殊作业不办理安全作业票还是偶尔存在的。也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工作疏忽或者是没有理解透特殊作业的含义,而存在不办理安全作业票的现象。比如在防爆区使用柴油驱动割草机不认为是动火作业;在防爆区使用防爆插座不认为是临时用电;同一项作业活动涉及多项特殊作业,比如同时涉及受限、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而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等。对于应办理安全作业票而没有办理的,是在认知或态度上存在问题,其性质相对较严重,均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4.开展动火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源辨识、未进行气体分析,判定为重大隐患。
(1)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没有进行危险源辨识,或安全作业票中危险源辨识结果栏空白,则可判定为重大隐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特殊作业中固有危险性相对较高、易发生事故的两项作业。作业前进行深入的危险源辨识,是分析出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部分企业特殊作业前虽然进行了危险源辨识,但辨识结果却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比如动火作业没有辨识出火灾、爆炸风险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
(2)动火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气体分析,判定为重大隐患;作业开始时间距离气体取样时间超过了30分钟,判定为重大隐患。对于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而言,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可燃、有毒、氧气含量分析是必须要求。作业开始时间距离气体取样时间超过了30分钟,作业点可燃、有毒、氧气含量可能会发生变化,作业时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5. 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判定为重大隐患。
(1)特殊作业实施先批准、后进行安全措施的落实、气体分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对于各类特殊作业正确的流程应该是:先进行危险源辨识、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包括气体分析等),然后是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检查,审核、批准有关安全作业票。然而部分企业却是有关领导先同意开展某项特殊作业并在安全作业票上签字,然后才是风险辨识、安全措施的落实、气体分析,企业认为领导只负责同意不同意进行这项作业,风险辨识、安全措施的落实、气体分析由现场人员完成,与领导无关,这是错误的特殊作业流程。
(2)作业票的审核批准时间距离气体取样时间超过30分钟,判定为重大隐患。这与上面提到的作业开始时间与气体取样时间超过30分钟的道理是一致的。如果某位领导在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准备审核、批准作业票时发现时间与气体取样时间超过了30分钟,则应安排再次进行气体分析并合格后,再在作业票上进行审核批准签字。
(3)未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就签发安全作业票,判定为重大隐患。目前依然有很多的企业实施“办公室签票”,这种现象一是标准不允许,二是不经现场检查确认就签批作业票,各方面潜在的风险很大,应该完全杜绝。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为重大隐患。
特殊作业中涉及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取证但没有取证(经过专门的网站查询)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特种作业操作证》因超期未复审等原因作废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企业首先应明确哪些作业人员应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然后及时组织或督促(承包商等)相关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7. 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判定为重大隐患。
部分企业致力于如何填写一张“完美”的作业票,却忽视了切实做好特殊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时单纯检查特殊作业票,可能会很难发现问题,但将作业票与作业现场进行对比检查,往往会发现作业现场存在若干问题。对于特殊作业现场存在严重问题的,可判定为重大隐患。比如:气瓶之间间距、与动火点的间距不符合要求;电焊机、角磨机等未设置保护接地,未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带电部位严重破损裸露等;作业现场未实现有效能量隔离、交出,未与生产系统做好现场隔离等;作业现场杂乱异常,作业人员“三违”现象严重,作业票中作业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不符,作业现场无监护人等;经访谈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现场风险及管控措施;其他较严重的情况。
三、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况
对于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应持有谨慎的态度,并从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的角度来考虑。切不可把特殊作业过程中所有的问题都判定为重大隐患,那样会对企业的管理带来莫大的不利影响,并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结合企业生产运营的实际情况及可能潜在的风险大小,对于以下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不全面但无关键性的缺项或问题;
2.特殊作业票内容与GB 30871附录有一定的差距;
3.特殊作业票填写不规范,如地点、作业内容等填写不具体;作业人员证号填写不准确;安全措施选择不准确或填写不准确,未与风险辨识结果完全对应;风险辨识结果不全面(但未缺少关键内容);作业票有涂改(非分析数据、作业时间等关键内容)等;
4.作业现场存在问题但不严重,如:作业现场未设置有关警示标识、现场物品有些杂乱、监护人未佩戴明显标识、作业人员对现场风险及管控措施回答不是非常全面等;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网上能查询到)但未随身携带(或未携带证件复制件);
6.特殊作业票未在现场公示,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作业票(很快能提供且并非临时办理);
7.对于非火灾爆燃危险场所(是否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结合实际判定,不能只看企业确定的场所清单)的动火作业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研判是否构成重大隐患。真正的非火灾爆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重点防范的是火灾不是爆炸,不能一概而论全部将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判定为重大隐患。
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于哪些企业;二是在企业内部适用于哪些区域。
一、GB 30871适用于哪些企业
GB 30871-2022的“范围”明确了“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协会编写的《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中对此进行了解释:“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制造业’类中规定了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制造业,在此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其他工贸企业,如白酒制造企业、独立运营的污水处理企业、城镇燃气行业等,不在本标准约束范围内,但可参照执行。油田开采业也可参照执行。”或者可以这么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适用于GB 30871。标准不适用一般工贸企业,冶金企业中的焦化及煤气处理等环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GB 30871适用于企业内部哪些区域
一般企业厂区范围内大致会划分为两个区域:生产区及行政办公生活区,部分企业还会有预留建设用地。在企业如上区域内的有关作业,是否全部适用于GB 30871呢?回答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标准的名称、标准适用企业范围,即企业内部有关区域内凡是可能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区域,相关作业适用于GB 30871,否则不适用于GB 30871。
1.企业的生产区。企业的生产区一般会与行政办公生活区有较明显的界限,在生产区内的特殊作业全部适用于GB 30871,这是毫无疑问的。
2.企业的行政办公生活区。该区内一般可能会包括企业行政办公楼、中央控制室、餐厅、消防队、分析化验楼,甚至还有职工宿舍等。在此区域内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对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也相对低很多,对于高处、吊装、临时用电等作业的风险相对生产区来讲也会有所降低,且性质也会有区别。即行政办公生活区的有关作业风险较低,可不必严格执行GB 30871的有关要求。但在行政办公生活区的有关作业依然有一定的风险,企业肯定不能放开随意作业。企业可以参考GB 30871的要求,制定行政办公生活区有关作业的管理规定,但有关规定可以适当降低要求或标准。
比如对于在行政办公生活区的动火作业,可以要求办理动火作业票,但可以不要求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作业票内容也可以适当的简化,重点防范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风险。但对于使用燃气的职工厨房、使用氢气等可燃气体的分析化验室等场所,其动火作业应参考GB 30871的有关要求,作出严格、具体的要求。
3.预留建设用地区域。该区域与生产装置一般会有一定的距离,企业也可以视情况作出内部规定,将该区域内的有关作业不执行GB 30871的要求。同时,如果企业在预留建设用地实施新项目建设,在此期间的有关作业也可以不用执行GB 30871的要求,而执行《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等标准的有关要求。但GB∕T 50484中对于动火作业等,同样也有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的要求,只是相关要求较笼统,不如GB 30871具体。企业可结合GB 30871和GB∕T 50484的要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区域内的特殊作业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发布以来,笔者从诸多的咨询问题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和专家对于标准的一些条款理解过于机械。下面从一些典型的例子来谈谈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的条款。
一、电焊作为动火点该如何管理
GB 30871-2022第5.2.12条要求:“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对此有不少企业产生了疑问:“电焊机作为动火点管理了,是不是电焊机也要单独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是否也要单独再设置一名监护人员?”之所以将距离动火点超过10m的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是考虑电焊机一般为非防爆电气设备,在工作时可能会存在产生电火花、过热等情况,遇易燃介质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而一般动火作业的可燃气体分析范围为以动火点中心的10m范围,电焊机距离动火点超过10m了,就需要也在电焊机周围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化检测。基于以上分析,距离动火点超过10m的电焊机尽管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但不需要单独开一张动火作业票,也不需要单独设置监护人,可与原动火点共用一张作业票,由同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只需要对电焊机和原动火点周围10m范围内均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并在动火作业票上分别填写分析结果即可。
二、标准前后内容是否自相矛盾
在标准中有一些条款针对不同的环境、条件或情景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如果只是简单地从字面上看,好像前后内容存在矛盾,这让一些企业、专家难以理解或是片面机械地理解,提出了一些生硬的问题。
1. 受限空间内气体分析不合格能否进入作业?
GB 30871-2022第6.3条要求:“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对于此要求有人这么理解:“不论什么受限空间,必须气体分析合格方可进入作业,否则就是违反标准,甚至会构成重大隐患。”这样的说法好像非常有道理,受限空间内气体分析不合格怎么能进入作业呢?然而,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全部都是这样的呢?有过企业实际生产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某些特殊情况(设备内壁有物料挂壁现象、有死角物料难以置换等),受限空间无论采取何种置换、清洗、吹扫操作,都不能完全保证空间内气体分析合格,或者不能在短时间内达标,但空间内有关检修作业还必须要做,这种情况下作业人员在做好个体防护的前提下,是可以进入空间内进行作业的。
对此,GB 30871-2022第6.6条也作出了相关要求:“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本文件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结合6.3、6.6两条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受限空间内应首先考虑采取措施保证可燃、有毒、氧含量达标后人员再进入空间作业;其次,如果空间内气体不能达标,则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后也可进入空间作业。所以,切不可只看第6.3条的要求,而忽略了6.6条的要求,断章取义机械地要求空间内必须气体分析合格才能进入空间。
2. 特殊情况下动火作业是停止还是升级?
GB 30871-2022第5.2.15条要求:“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有企业针对此条款提问:“五级及以上风已经禁止动火作业了,后面又说可以升级管理,这是否前后矛盾?”该条款前半句说的正常情况下,后半句说的特殊情况下,前后并不矛盾。我们完全不应该把精力用来这么机械地理解标准条款,这更不应成为问题。
三、电缆能否与人员共用一个受限空间出入口
GB 30871-2022第6.3条要求:“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
对于此条款有不少企业在问:“受限空间较小,只有一个出入口,该怎么办呢?”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完全不需要这么纠结。受限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那作业人员和电缆等只能共用这唯一的出入口了,还能怎么办?只要对电线、电缆、通气管做好防护或加强绝缘,避免设施受到损害;人员也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触电等意外伤害,同时也在进出出入口时避免对电缆等造成损害。条款的内容是针对可能会有多个出入口的受限空间而言,企业和专家不应机械地理解条款的要求而不知所措。
四、特殊作业时在防爆区内是否可以使用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
不止有一家企业提出类似的问题:“特殊作业时在防爆区内必须要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吗?”有的企业认为,特殊作业时在防爆区内不能使用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如第5.2.11条“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第10.6 a)条“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那么,在特殊作业时在防爆区内能否使用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答案是:可以。但有前提条件,具体可参考标准第10.1条的要求:“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可以这么理解: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特殊作业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如果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则应在电气设备周围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于类似以上内容的标准条款,企业及专家应结合标准的上下文,正确把握标准条款的用意,灵活地理解,准确地运用,避免机械理解和执行,提出生硬的问题,使特殊作业复杂化。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9条明确要求:“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其中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为主。以上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之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特种设备作业主要有:起重机作业,含起重机指挥和起重机司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含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以上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于电工作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主要以低压电工作业为主,也就是在特殊作业中的临时用电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涉及的是低压电气设备,需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业电工进行接电、拆电以及对用电单位的各类电气设备是否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一般可能不会涉及高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二、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于高处作业,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所有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的操作或作业都视为高处作业、要求相关人员都要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对于高处作业的定义明确提出:“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所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定要区分哪些人员是专门或经常地从事高处作业,哪些人员是偶尔进行高处作业。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中一部分专门从事设备检维修的人员(包括承包商),可能会经常性地从事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应该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而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各基层车间的工艺操作人员,偶尔到管廊上或其他设备上(坠落高度≥2米)进行开关阀门等相关操作,可不视为特种作业中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不需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有关岗位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是否应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还是应该以法规(30号令等)以及风险辨识的结果为依据,不能简单“一刀切”,使本来简单的工作复杂化。
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对于“焊工证”,目前有三个部门颁发的三个证件,分别是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焊工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三种证件使用环境或时机不同,相关持证要求如下: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生产装置区开展动火作业,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区开展动火作业,且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的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焊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危险化学品新改建项目的建筑施工现场动火,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建筑焊工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一般最常见的是前两个证,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是门槛证,主要目的是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作业的要领;而焊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可以认为是技能等级证,是否取得了这个证,决定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特种设备焊接的能力。
30号令中要求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就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然而在近一阶段,笔者在答复全国各地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于GB 30871-2022的相关疑难问题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哪些才属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存在理解上的较大偏差,甚至认为所有的动火作业全部属于特种作业,相应作业人员都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比如,有若干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使用角磨机进行除锈等作业,在动火作业票中的动火人证书编号该如何填写?”甚至有的企业认为所有形式的动火作业都应该在动火作业票中填写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动火作业方式有若干种,只有最常见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才属于特种作业,在动火作业票中,才需要填写相关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其他的动火方式(如使用角磨机、砂轮等)均不属于特种作业,包括用电砂轮切割钢板也不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自然也不需要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票中特种作业人员证号自然不用填写。
四、吊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吊装作业中可能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包括起重机指挥和起重机司机,然而并非所有的吊装作业指挥和吊装作业操作人员都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附件J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的范围要求: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及相应指挥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桅杆式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就是说,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不用再取证,部分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或司机、部分起重作业指挥不用取证。所以,各企业应结合以上要求,看吊装作业时会使用到哪一种起重设备,掌握有关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同时,企业也应关注,流动式起重机与汽车起重机不同,目前汽车起重机已经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相关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细化强调了特殊作业监护人的有关要求,第4.10条提出:“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标准同时提出了特殊作业监护人应承担的6项具体职责。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有关制度中明确特殊作业监护人的有关要求,并严格落实。
一、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哪一方指派
标准中没有明确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哪一方指派,特殊作业监护人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由作业单位/承包商指派或由第三方机构来指派,都不违反标准的要求,都是可以的。但还是强烈建议特殊作业的监护人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
从特殊作业监护人应承担的6项具体职责可以看出,对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很高,监护人的职责很重,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特殊作业监护人的。保证监护人能正确行使其监护职责,确保作业安全有两个必须的前提:一是业务能力,二是责任心。监护人必须经过严格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是监护人业务能力的有力保障。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要有责任心,认真行使其监护职责。由作业单位/承包商或第三方机构来指派监护人,其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能否得到有力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真的放心将本单位的特殊作业安全交给作业单位/承包商或第三方机构?
二、监护培训如何具体实施
标准中只要求监护人要“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没有明确培训的具体要求。
1.培训单位。监护人培训可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行实施,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来实施。但建议宜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行实施培训,这样可保证培训内容更加有针对性,更加贴合企业实际情况。
2.培训课时。企业可自行确定监护人培训课时时长。一般企业会组织监护人首次培训和以后每年的再培训。首次培训课程时长可安排8-16学时,每年再培训课程时长可安排4-8学时。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课程时长进行调整。
3.培训合格证。企业可自行发放监护人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中明确编号、姓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有效期等基本内容。
4.培训内容。监护人培训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GB 30871标准及有关解释说明资料;
(2)特殊作业事故应急预案;
(3)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使用;
(4)人员急救基础知识、方法及要领;
(5)企业生产装置基本工艺流程;
(6)生产岗位可能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及防护要求;
(7)企业的应急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道、应急集结点情况;
(8)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设备的使用;
(9)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
(10)有关特殊作业事故及救援案例。
三、作业过程中是否可以更换监护人
特殊作业过程中可以更换监护人。因换班或其他原因,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可以更换监护人,更换前后的监护人均应接受了专项培训取得了培训合格证。监护人在对特殊作业情况进行详细交接后,接替的监护人在安全作业票中监护人栏签名并填写接班时间,完成监护人的更换。
四、所有的特殊作业是否必须设置监护人
GB 30871-2022第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从而明确了所有的特殊作业都需要配备监护人。同时,第6.8条还规定:“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因此,所有的特殊作业均应配备监护人。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作业需要监护人全程监护,例如一部分临时用电作业: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非防爆抽水泵、非防爆排风机等,这种情形只需在接电时、设备启动阶段配备监护人,设备正常工作期间可不需设专职监护人,定期进行巡检、检查即可。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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