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谎称燃气公司员工进行诈骗和偷盗气,获刑7年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吴某利用用户急于开通天然气的心理,向4名用户谎称系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可以在短时间内开通燃气公司工商燃气用户,正常使用天然气。
因在燃气公司开通工商用户通常需要将近3个月的时间,为避免店铺因无法通气所带来的营业损失,该4名用户向吴某交纳开户费共计187500元。
之后,吴某明知燃气公司工商燃气用户和民用燃气用户在燃气开通费用巨大差异,且民用户申请安装只需7个工作日,以每位用户1800元的价格为文某等四用户开通零散居民用户,从而将巨额差价据为己有。
但是,因民用户的天然气通气流量与工商用户存在明显差异,且民用户购气量存在限购等限制,因此这4名用户的民用户身份无法满足实际使用天然气的需要。
为保障文某等四家店铺能正常用气,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吴某采用将燃气表反装、破坏燃气表阀门或者不接燃气表等直通用气的方式盗用天然气,造成燃气公司燃气费用损失共计128796元。
2014年6月18日,接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某茶楼将涉嫌诈骗的吴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吴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7月18日,该4名用户补缴了相关费用,取得燃气公司的谅解。2014年7月23日,吴某的亲属退还其中一名用户5万元。2015年9月21日,吴某的亲属向一审法院退缴赃款137500元。
2016年4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系燃气公司员工的事实,隐瞒以零散居民用户身份开通燃气的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18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多次采用将燃气表反装、破坏燃气表阀门及不通过燃气表等直通用气的方式盗用天然气,造成燃气公司燃气费用损失共计1287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三、案例启发
1.燃气公司的稽查工作值得借鉴
该案二审判决中提到了一项证据(证据15)“燃气稽查现场调查记录表”,该证据表明燃气公司设有稽查员岗位,且该燃气公司稽查员从2013年6月开始就发现安全隐患,2014年也有多名稽查员发现该案件中4家用户用气异常,这些稽查工作对发现偷盗气行为发挥了作用,稽查中形成的现场调查记录表对案件的办理也有帮助。
2.法院对盗窃数额的认定值得研究
因吴某对价格鉴定意见有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物价鉴定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合法,形式要件完备,鉴定方法科学,该物价鉴定应作为定案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盗窃行为发生前没有工商燃气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形,最终盗窃数额的认定系通过参考各餐饮用户正常经营的平均用气量及合理的营业天数确定四家店铺的违规用气价值,并已核减去四家店铺通过正常方式购买燃气的费用及稽查后补缴的燃气费。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科学合理,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本案对燃气公司的管理和宣传也有启发
本案中,吴某能够利用用户急于开通天然气的心理,冒充燃气公司员工并取得4名用户信任,说明吴某熟悉燃气公司的业务流程,也深知燃气用户开户环节的痛点。本案中提到工商用户开户通常需要3个月的时间(但居民用户是7个工作日),对需要使用燃气的工商用户而言,3个月的等待期成本太大,燃气公司可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燃气公司也可以加强宣传,例如宣传开户必须到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有官方渠道,不会出现员工个人收款并且只开具收条等情形。此外,燃气公司也可以加强关于偷盗气的危险性宣传和普法宣传,让用户正确认识偷盗气行为的危害和法律性质,避免部分用户为了节约气费而参与偷盗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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